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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 下簡稱遺失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或其他經本行指定機構辦理掛

  2. 客戶申訴處理程序:本行於營業時間內隨時下載申訴案件,依業務職掌分辦有關單位, 由承辦單位於限辦日期 (5個營業日)內,直接答覆客戶。 服務專線: (0800)231-590 傳真專線: (02)2375-3716.

  3. Q1:如何辦理開戶? A1:1.客戶應本人親持身分證明文件來行辦理,或由委託代理人出具 公證(包括法院公證及民間公證人)之授權書代為開戶,所需

  4.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三條所規 定之利益時,除符合前項各相關規定情形者外,應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 上利害關係者,市價超過倫理規範規定之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其直屬主管, 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政風處。 二、 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 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政風處;無法退還 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公司政風處處理。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獎助等關係者。 二、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 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 或不利影響者。

  5. 如何處理? A3:1.申請資料可由他人協助代為書寫,亦或透過免填單服務,經口 頭告知資料及申辦業務後,由銀行列印相關填寫資料,供客戶 確認。 2.身障者(含視障者)無法親簽之處理方式: (1)如用印章代替簽名者,得經親友或社福機構人員或非經辦

  6. 凡持有臺灣土地銀行( 以下簡稱貴行)信用卡之正卡持卡人(以下簡稱委託人),均得委託貴行以其信用卡代繳其本人或他人之公用事業費用。. 代繳公用事業費用之項目,以各公用事業單位同意由貴行信用卡代繳之電費、電信費、自來水費或其他經本行公告受託代繳者 ...

  7.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 (0800-231-590)洽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