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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 由.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2. 又因網路內容之違法,有內容本身之必然違法(恐怖活動、戀童色情、分裂族群等資訊),有尚待證實之違法(例如是否構成譭謗、洩漏國防或公務機密、侵害隱私權或各種智慧財產權等資訊),欲限制公眾接觸,應注意公眾利益之維護,避免以公權力過早、不當

  3. 作者:章忠信. 1274 寫小說時,將實際地名、真實生活中情節等於小說中描述,會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 事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小說內容使用實際地名、真實生活中情節等描述,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因有人會自動對號入座,或是 ...

  4. 新聞記者為報社所撰寫之報導,受著作權法保護,其著作權關係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5. 關於創作之保護,在我國是以著作權法保護各類著作,然而國際間除了著作權法制外,尚有所謂「鄰接權 (neighboring rights)」之概念。

  6. 要獨立創作與他人相同標的之表達而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其實是很容易的事。 會構成侵害著作權,通常多是直接拿別人的著作當作是自己的著作,或是拿別人的著作稍加修改,冒稱是自己創作的。 獨立創作並不難,即使看過他人著作,只要在自己創作時, (1)不要直接拿他人的著作來修改,或是 (2)不要一邊創作,一邊對照別人的著作。 在這些情形下創作,由於人眼不是照相機、影印機或掃描器,獨立創作並不至於原樣複製,就能確保自己的「原創性」創作。 著作權法要求受著作權保護之成果必須具有「原創性」,強調的是必須是「自己獨立創作的」,不是「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 這「原創性」的標準其實不高,不似專利的「新穎性」,不必達到「前無古人」的創新,也不似學術倫理的「概念首先發想」。

  7. 因此,參賽者應於參賽前,仔細研究參賽規則,認為不合理,得拒絕參加。 因參賽規則過苛,而致參賽者過少,主辦單位自應進一步修正,以擴大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