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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查原判決論述關於政府資訊中包含個人資料之隱私,涉及人格權之基本權保障與人民以資訊公開請求滿足其知的權利之間,如何衡平一節,其主旨在論斷行政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第7款但書後段關於「經當事人同意」即得公開,以及同條第2項關於資訊分離之規定,與同法第12條第2項至第4項在程序上透過書面通知所涉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等程序辦理,而非逕以檔案涉及私人隱私或名譽等基本權利為由,率為准否的決定。 而本件適即由被上訴人於訴訟中踐行通知蔡女士同意隱其個人資訊後,以嗣後提供函作成准予提供,並為事實上之郵寄提供履歷表及學位證書予上訴人收受。 上訴意旨此一指摘,顯係誤解判決理由之意旨。

  2. ※備註:上開個人資料檔案,當事人如需查閱其個人資料,請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檔案法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提出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表:

  3. 一、院長. 本院置院長1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擔任大法庭審判長。 二、審判. (一)審判庭. 各審判庭置庭長1人,法官4人,合議審判訴訟事件。 近年來因新收案件逐年增加,審判庭數已由初遷來臺的1庭,增加至目前的4庭。 (二)大法庭. 由院長擔任審判長,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法官會議自全體法官中票選7人,合計9人組成,裁判法律爭議。 其審理各庭法律見解歧異提案或原則重要性提案,所作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 (三)法官會議. 由全體實際辦案之法官組成,以院長為主席,議決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與辦理法官考核、法官法第21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及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等之建議事項。 三、各委員會. (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4. 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暨個人資料項目彙總表 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列示公布 回應立法院預算決議

  5. 2024年4月24日 ·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院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最高行政法院 ( 以下簡稱本院)為相關行政業務需求之特定目的而獲取您所附個人報名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並 ...

  6. 民國38年4月. 張院長知本於38年4月4日接掌司法行政. 部部長,新派院長端木愷先生堅辭而未到. 任接事。. 繼派王齡希先生於同年6月接任。. 王齡希. 民國38年6月. 民國41年7月28日. 王院長齡希遷台後繼任院長至41年7月28.

  7. 第3屆大法庭審判長、票選庭員及遞補人選. 一、大法庭審判長:吳院長東都。. 二、票選庭員7人,依票選結果排序如下: 1.1. 胡庭長方新( 第一庭) 2. 蕭法官惠芳( 第三庭) 3. 王法官碧芳( 第四庭) 4. 陳庭長國成( 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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