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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成年 [民國95年 (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 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即為成年,因此,父母如要查調滿18歲子女個人資料,應由其委託父母代為申請,並應攜帶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已簽章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

  3. 1213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不可以列報扶養?.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二、 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受扶養親屬須符合哪些要件?.

  4. 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內容為何?. 更新日期:112-04-20.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份證影本、當年度親屬關係及足資認定其生存證明文件,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 ...

  5. 更新日期:113-03-28. 欲移轉財產予子女時,究竟於生前以「買賣」或「贈與」之方式移轉,或於死亡後再「繼承」,何者有利?. 所須負擔之相關稅負有何不同?. 將財產移轉予親屬,會涉及之相關稅目,除贈與稅外,有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有價證券之證券 ...

  6. 1.有關免稅額部分分為下面2點來說明: (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 (A)居民身份證影本。 (B)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2)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 (A)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B)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7. 更新日期:113-01-03.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無論子女成年或未成年,父母親都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其中贈與價值的計算,以移轉時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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