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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經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三)111年度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本公告代替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2.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來說明: 1.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 營利事業如於限期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則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並按核定應加徵的稅額另徵10%滯報金。 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申報後,營利事業仍未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並按核定應加徵的稅額另徵20%怠報金。 怠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惟經核定應補徵金額在300元(小額稅款免徵限額)以下者,得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所得稅法第108條之1)

  3.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拾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相關規定(共計15題) 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形,如何處理? (2811) 更新日期:106-03-22.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來說明: 1.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2.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自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的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的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 (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 更多相關資訊. 計算營利事業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時,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減除的項目有那些? (2804) 112-05-01.

  4.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 又加計之滯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

  5. 110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 (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 (公告日111年7月29日) 更新日期:113-03-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公告原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公告 公告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電子稅務文件 (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發文 ...

  6. 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以上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所得稅法第40條)

  7. 2021年11月6日 · 營業稅.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應如何計算? 字級設定. 兼營營業人實際營業時間未滿9個月者,如何調整計算? (9503) 更新日期:111-06-21. 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辦理調整時併同辦理。 惟兼營營業人如非屬於年度中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之情形,而係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長短,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兼營調整申報。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8條之2、財政部82年11月18日台財稅第821501539號函及財政部89年7月29日台財稅第0890455162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兼營營業人於最後一期報繳營業稅時,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時當年度調整稅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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