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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附件一地價稅累進起點起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一地價稅累進起點起價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二計算公式.PDF. 附件二計算公式.DOC. 附件三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三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四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四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五.PDF. 附件五.DOC. 附件六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六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七.PDF. 附件七.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2. 平均地權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3.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40025730 號令修正發布第82、84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110024095 號令修正發布第84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界線,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釘立界椿及中心椿,並計算座標後點交地政機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前,據以逕行辦理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 但都市計畫界椿及中心椿,在公告地價前六個月以內點交者,得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

  4.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 ...

  5. 2002年4月3日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91年4月3日行政院(九一)院臺內字第091001022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本細則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所屬單位,在實施本條例時,其主辦業務劃分如左:一、關於規定地價、照價收買、土地現值表之編製公告、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土地限期使用、最高面積限制、土地使用類別之認定及業務聯繫處理,在直轄市政府為地政處;在縣(市)政府為地政局。 二、關於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在直轄市政府為財政局及所屬稅捐稽徵處;在縣(市)政府為縣(市)稅捐稽徵處。 三、關於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在直轄市政府為財政局。

  6.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行政院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院臺內字第 九一 一 二二八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第二條本條例第二條所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所屬單位,在實施本條例時,其主辦業務劃分如左:一、關於規定地價、照價收買、土地現值表之編製公告、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土地限期使用、最高面積限制、土地使用類別之認定及業務聯繫處理,在直轄市政府為地政處;在縣(市)政府為地政局。 二、關於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在直轄市政府為財政局及所屬稅捐稽徵處;在縣(市)政府為縣(市)稅捐稽徵處。 三、關於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在直轄市政府為財政局。

  7.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六年四月一日訂定發布. 施行後,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應重劃後取得抵費地種類多元,為利主管機關得視個別抵費地條件及重劃. 區情形,靈活運用抵費地,爰修正本細則第八十四條,放寬抵費地處分限. 制,除公開標售外,得逕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以多元化開. 發利用,擴大重劃效益。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植根法律網.

  8. 2022年8月16日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法規資訊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首頁. 法規資訊 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地政. 名 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66年4月1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10024095號令修正發布第八十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9.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防止私法人投資炒作防杜虛報價格阻斷契約轉售牟利等行為這次修法除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外並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提升稽查效能等強力遏止不動產炒作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強調,住宅是民眾安居所需,不應成為投機與炒作商品,也應避免無合理使用需求者的不公平競爭。

  10. 112-06-30. 【修正條文新聞發布-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7/1上路 林右昌房市已溫和修正 未來持續健全市場 打擊炒作. 自今 (112)年2月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以來除禁止不動產炒作規定已施行外7月1日上路修法內容有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換約轉讓檢舉獎金制度及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等4大重點同時也完成9項配套子法。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 (30)日表示,這次修法是為了回應社會期待,打擊短進短出把房價墊高的投機客,而非投資客,逐步讓整體房市溫和修正,恢復正常健康狀態。 內政部說明,首先,在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部分,將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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