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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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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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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fore enforcement of Paragraphs 2 to 4 of Article 5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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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 ...

  2. 2024年1月30日 ·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4-2、4-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 ...

  3.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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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英. 第 1 條.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1-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 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 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 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第 4 條. (刪除) 第 4-1 條.

  6. 鑑於本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又為避免民眾易生混淆,爰第二項定明持續性性騷擾,指該性騷擾行為於工作時間及非工作時間均發生,例如:受僱者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或遭受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 ...

  7.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年 01 月 16 日修正)第 1 條. 本細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之定義)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認定性騷擾時應審酌之具體事實) 本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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