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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小一張照片,大大的使用學問. 完成日期 97.04.20.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最近,法國第一夫人卡拉布妮的露點裸照,在紐約佳士得拍賣場上,以高於底價20多倍的9萬1千美元賣出,原本這筆拍賣款打算捐給在柬埔寨行醫的瑞士慈善團體做公益,但這個團體卻以 ...

  2. 照片中之自然生物為寫真描繪之對象,係以繪畫者本身藝術觀點及專業繪畫技巧,呈現照片中之自然生物,並無剽竊、仿冒攝影著作所展現包括空間、角度、光線與大自然光影、色彩等整體結合之思想及創意,兩者應屬各自完成之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並無重製攝影著作之行為。 法院更指出,如認為就自然界之生態加以攝影後,攝影者就取得該生物展現於相片中之生物姿勢、動作型態之著作權,等於承認人類對於自然界之生態,可以藉由攝影紀錄而取得獨占之權利,禁止任何人就該種生物以相同角度或姿態加以繪製或拍攝,極不合理,將妨害人類文化及藝術之進步,與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3. 司法實務上,過去屢見法院以案件所爭議之照片,或因係在新聞現場忙亂中所拍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3年度自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或係就一般商品之實物拍攝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72號刑事判決),或係以 ...

  4. 對於人像的使用,可能透過圖案相片而進行,卻應與圖案、相片之著作權作區分。使用圖案、相片中之人像,除了涉及肖像權,亦另外涉及著作權問題,所以應經肖像權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可。

  5. 經紀公司認為,這些照片是公司委請名攝影師為其拍攝的宣傳照片,公司雖然曾交付一套以上的宣傳照與徐母,以轉贈親友、歌迷、記者,但公司對這些照片享有著作權,所以提起自訴,主張徐氏姊妹、徐母、出版公司及雜誌社侵害其重製權。 本案各級法院都判定被告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其他合理使用」,未構成著作權侵害,其理由包括如下: 一、宣傳照之流傳或刊登,有助藝人之知名度與形象之提升,增加藝人出版品之銷售,對經紀公司宣傳徐氏姊妹具有幫襯之效果。 二、被告出版公司與著作權人之經紀公司無同質性,並無商業利益之衝突。

  6. 使用他人著作,或是將教學現場照片公開而讓學生肖像公開,原則上應取得同意,可以在開學時就徵詢家長意見,方便使用學生著作或上課時拍攝教學現場以公開使用,避免事後爭議。

  7. 假設攝影師對著一隻罕見的八色鳥攝影,得出一張照片,這張照片可以被以攝影著作保護,任何人不能依此照片翻拍,但可以在看過張攝影著作的鳥後,繪製八色鳥的圖樣,這時是事實或概念的轉換,不是重製或改作,惟一看到那隻八色鳥的攝影師,只能主張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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