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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衛食字第10633141500號令.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 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 高市府衛食字第10633141500號令
  2. 辦法:. 訂定高雄市原住民學生營養午餐免付費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一、為審查原住民學生午餐費補助資格,以核發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經濟. 弱勢學生午餐費供應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之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證明文件. (以下簡稱無力負擔證明文件),特訂定 ...

  3. 第一條 為供應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免費營養午餐以照顧學. 生身體健康並促進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設籍本市並就讀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除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條或. 其他法令規定受領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外,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免費供應營養午. 餐: 一、持有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二、持有本府社會局核發之中低收入單親、中低收入子女生活教育補助或各. 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單親家庭證明文件。 三、原住民學生持有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之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證明. 文件。 四、持有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家庭.

  4. 響民眾消費健康權益,為維護市民健康,確保消費者權益。 為使營業場所衛生管理有所依循,本局依據96年4月13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 制局頒訂之「營業衛生基準」,爰擬具「高雄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5. 第一條 為供應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免費營養午餐以照顧學. 生身體健康並促進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設籍本市並就讀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除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條或其. 他法令規定受領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外,得檢附主管機關公告之證明文件向就讀. 學校申請免費供應營養午餐: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 二、領有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或教育補助。 三、本市列冊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原住民學生。 四、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五、經就讀學校認定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因素致無力支付營養午餐費。

  6. 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143095200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水肥代清理收費標準.doc.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143095200號令訂定高雄市水肥代清理收費標準並自發布日施行.

  7. 辦法:. 訂定高雄市原住民學生營養午餐免付費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一、為審查原住民學生午餐費補助資格,以核發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經濟. 弱勢學生午餐費供應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之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證明文件. (以下簡稱無力負擔證明文件),特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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