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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強險誕生之後其細節經過了數次修訂2006年6月19日保監會首次推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2008年2月1日實行新修訂的調整費率此次修訂拖拉機費率未作調整各省實行的費率不同2020年9月19日起交強險的保費浮動範圍有所

  2. [1] 特點 [ 編輯] 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方式一般為修復但如果車輛維修費用超過了購買同款新車的價格, 保險公司 很可能宣稱這輛車全損推定全損)。 一般來說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新車的購買價格或者是車輛投保當時的價值但是使用中車輛有折舊另外保險公司會設置絕對免賠額所以出險全損的情況下賠款肯定會低於保險金額。 這種保險的保險期間一般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如果保險期間沒有發生理賠,續保時可以享受無賠款優待費率。 分類 [ 編輯] 根據相關法規及保險 合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車險產品主要包括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後者又可細分為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三種主險以及若干附加險。

    • 前身
    • 歷史
    • 勞保對象
    • 勞保級距及分攤費率
    • 勞保給付之財源
    • 勞保給付項目與規則
    • 勞工保險老年(新制-年金)給付規則
    •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規則
    • 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規則

    1950年,臺灣省政府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台灣人壽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農民健康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以命令的方式規定本條例的施行區域。同年7月21日,蔣中正總統發布總統令並制定《勞工保險條例》全文共87條。1960年2月24日,行政院命令臺灣省政府開始施行此一條例。在此之後,勞工保險便成為了全國性的制度。 1977年,當時政府規定每一勞工的基本工資為新臺幣600元,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的最低薪資為新臺幣1,160元。1978年12月,勞工保險的最低薪資調提高到新臺幣2,460元,童工(當時的情況)、學徒為新臺幣1,740元。 1980年代,俞國華出任行政院長後,在行政院長任內成立勞工委員會,處理勞資糾紛。 1991年政府開始研議勞保年金制度。2007年...

    分別為私人部門群體【含負責人(強制投保,其費率應與該單位內任一員工所投保的最高費率相同)、員工(15歲~65歲的勞工強制投保)、退休但仍在該單位上班的員工(即在該單位仍有所得者,亦須強制投保)】、非營利組織、宗教群體與慈善團體。

    112年1月1日起,月薪制適用下表: 1. 勞保費用計算,以「天」為單位,整個月的投保日數為30天。 2. 2月28日當天加保,當月保費計收3天。 3. 30日或31日加保,當月保費皆計收1天。 1. 投保薪資申報調整時機與生效日期 1.1. 至少每隔半年按所屬員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作調整。 1.2. 法定申報調整「期限」為每年的2月及8月底須完成通報,調整均自通報之次月1日生效。保險人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勞保局;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即3月及9月)。 1.3. 投保單位如為即時反映員工薪資所得亦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均屬適法。 2. 勞工保險條...

    以勞保費為主。 1. 經由公司行號投保保費負擔比例: 勞工負擔20%,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 2. 經由職業工會投保保費負擔比例: 保險人負擔60%,其餘40%由政府補助。 而金融商品投資損益為輔助財源,不足之處由政府預算補貼,全民(實為有上繳國庫者)買單。

    得請領期限:依勞保條例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在2012年12月勞保條例修法過後,請求權期限從2年延長至5年);而其中例外的是「老年給付」沒有請求期限問題,只要達到法定請領年齡就可以申請。 勞保給付項目眾多,給付「年金化」的則有三項: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以下依勞保險種列出給付項目:

    舊制

    舊制的勞保老年給付規定並沒有改變,但需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有投保勞保的勞工才能適用,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仍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非年金給付): 1. 投保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 投保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投保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不必在同一投保單位)。 5.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計算標準: 1.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1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2個基數),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 1.1. 退休金額=退職前3年平均工資×給付基數(前15年每年1個基數,後15年每年2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1.2. 工作期間達法定退休年齡持續工作且投保者,無論是否達已最高基數,皆不再累加計算基數。(達法定退休年齡仍需持續工作者,建議可先辦理請領勞年一次給付或年金,但持續讓事業單位投保「職災保險」之必要性) 2. 2018...

    新制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後,投保勞保的勞工皆適用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 1.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仍只能請領老年一次給付。 3. 可合併國保年資計算,滿15年者,可請領年金制的給付方式。 註:60歲請領年齡自施行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即1957年(含)以前出生者,請領年齡為60歲;1962年(含)以後出生者,請領年齡為65歲 按月請領老年年金的計算標準: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 A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B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1. 註:每延後1年,額增4%,最多增給20%。每提前1年,減領4%,最多減領20%。 2. 註: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3. 註:「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的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4. 註: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5. 註: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2.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說明事項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給付標準:第六十三條之二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2.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平均投保薪資 × 保險年資 × 1.55%(不足三千元者,按三千元整發給)。 另同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給付標準:第六十三條之二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2. 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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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但是大部分客戶並不發生風險損失,繳納了保險卻不存在經濟賠償問題。 這就是產物保險的射幸性:「幸運」的人被「命中」獲取了保險金。 雖然單筆保險業務支付的保險和獲取的保險賠款並不等價,但是從大量客戶的損失總計和繳納保險總計上來看,二者又是等價的。

  5. 因保險契約違反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公平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屬於無效保險契約。. 無效保險契約自始至終沒有法律效力,當事雙方都不得依據契約履行權利和義務。. 中華民國 《保險法》第54條:「本法之強制規定 ...

  6. 基本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任意第三責任險。 乘客責任險。 附加保險: 車體損失險。 竊盜損失險。 中國大陸 [編輯] 車輛損失險:由於發生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及其他保險事故招致車輛本身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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