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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2. 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 1 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 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事業單位應依「危險性工作 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確實依工作場所相關

  3.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指下列工作場所或工廠: (一)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二)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三)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4.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 年8 月4日 勞職授字第10402023602號 修正「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名稱並修正為「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5.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乙、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審查檢查注意事項. 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事業單位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確實依 ...

  6.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7. 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 ...

  8.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 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

  9.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1.中華民國83年5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台勞檢3字第283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 2.中華民國86年6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檢3字第0238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4條. 3.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檢3字第 ...

  10.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 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