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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2月21日 · 祭祀公業土地買賣 處理過程如遇到要處分土地的祭祀公業並沒有依照上篇提到的任何方式申請登記成為祭祀公業法人時又應該怎麼處分該 祭祀公業 的土地呢? 依據法律未依成為祭祀公業法人就代表該祭祀公業本身並不具法人格換句話說就是沒有單獨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所以理所當然地不能夠以祭祀公業的名義來處分土地。 在這種狀況下,如果要處分祭祀公業的土地的話,那就要回溯到過去該條例還沒有施行時,依照祭祀公業的性質來進行處分。 未具法人格的祭祀公業,按照過往的判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會依照 民法第828條 :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 公同共有準用 之。

  2. 2023年2月1日 · 近年來許多祭祀公業經常因為土地買賣的問題爆發爭議並成為新聞版面的話題如前監察院副院長周百鍊宗族的周元榮祭祀公業原本坐擁台北市精華區土地但有媒體報導該公業擁有的土地陸續遭出售數年來幾乎賣光而立法院長游錫堃院長的先祖所在之祭祀公業也因土地買賣爆發爭議事實上無論公業規模大小通常都有祭祀公業土地買賣的議題因為早期派下員通常會將各派下員的奉獻拿去購買土地因此差別只在於土地的多寡但基本上每個公業都有土地買賣議題。 如果你還不太清楚什麼是祭祀公業,那會建議你先去看過這篇文章( 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法人是什麼? 專業律師帶你一次分清楚! ),會讓你更清楚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議題喔。 遇到祭祀公業土地買賣問題,透過土地糾紛律師諮詢平台,瞭解您所遭遇的狀況及如何處置的文章。

  3. 在考慮買賣祭祀公業土地時應根據祭祀公業是否已申報登記為法人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1.未申報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祭祀公業的財產本質屬於《 民法 》第827條的公同共有關係如果一個祭祀公業未申報被登記成法人又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的處分及其他權利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獲得所有共同擁有人的同意對於共有的不動產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則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需超過半數的共同擁有人同意並且這些同意的潛在應有部分份額也必須超過23才能申辦土祭祀公業土地的買賣

  4. 2022年11月22日 · 派下員對於祭祀公業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身分權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或有宗族之繼承權者及財產權對祭祀公業之財產享有的權利) 遇到土地糾紛的時候應該怎麼辦呢? 在這篇文章當中,土地糾紛律師教你怎麼做: 土地糾紛怎麼辦? 常見的糾紛與解決的4個管道! 我有土地相關問題. 貳、 祭祀公業法人跟祭祀公業一樣嗎? 祭祀公業過去並非「法人」,祭祀公業的財產屬於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 且公業財產的主體為派下全員,主體既為派下員全體,也就是說,祭祀公業若需為法律行為,應該要以派下員全體的名義為之,祭祀公業本身是沒有單獨處分財產的權利能力。 然而,倘若祭祀公業繼承了好幾代後,派下員往往多達數百、數千甚至數萬人,若需全體同意才能處分財產,實務上幾乎難以達成。

  5. 祭祀公業土地於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規定公告之日屆滿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1、期滿3年無人申報。 2、經申報被駁回,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3、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代為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祭祀公業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祭祀公業亦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另祭祀公業及利害關係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上述土地。 [ 代為標售土地流程圖] 附件:

  6. 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為清理祭祀公業土地加強其管理與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祭祀公業土地之申報由管理人檢具左列文件向該土地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單位 ...

  7. 祭祀公業土地於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規定公告之日屆滿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1、期滿3年無人申報。 2、經申報被駁回,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3、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代為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祭祀公業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祭祀公業亦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另祭祀公業及利害關係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上述土地。 [ 代為標售土地流程圖]

  8. 2019年12月19日 · 1.問題: 某祭祀公業派下員A為辦理祭祀公業土地之申報向區公所申請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A所提出文件內某祭祀公業的沿革上寫享祀人為甲設立人為乙丙丁為乙之子孫但繼承系統表上之繼承順序為甲戊丙丁顯然沿革跟繼承系統表不符互相矛盾試問區公所能否據此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2.本案應適用法令: *祭祀公業條例第 1 條. 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 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祭祀公業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9. 祭祀公業條例97.7.1施行〉. pdf. 修正發布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odt. 修正發布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odt.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odt. 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

  10. 2019年1月31日 · 林清淇表示台灣的祭祀公業是日治時代大正12年以前台灣家族為了祭祀祖先把錢財與土地以公會名義登記大正12年以後就沒有新設祭祀公業由於早期捐贈土地係家族所共同共有為了處理祭祀公業所遺留下的產權問題政府在2008年訂定祭祀公業條例》,並且從地政機關的電腦資料庫中清理出11426筆由祭祀公業持有之土地該條例通過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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