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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10月12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364號令核釋雇主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在該法第52條第5項修正生效前,因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規定,致原聘僱許可未滿三年,在修正生效後,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不足四個月者,在 ...

  2. 勞動力發展署所屬五分署於全台 6 處設立客基地,提供機具設備、空間與專業師資,打造創意發想與創新實踐之場域,並辦理各式課程活動,推廣客動手實作,引領創新實做實踐之價值。

  3. 勞動部表示,產業類雇主原先申請移工應檢附申請書、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等文件,現行如勞動部可由網路查知者,雇主則僅需於申請書表填寫相關資訊,無需再檢附該應備文件。 考量產業類雇主的公司行號、工廠名稱與地址偶有因文字長度較長,於申請登打時常發生錯誤,故為減輕雇主重複登打資料負擔及減少資料誤植情形,勞動部自110年7月起再優化線上申辦的程序,產業類雇主相關申請案於登打申請書表時僅需填寫統一編號與工廠登記證編號,線上申辦介面即可帶入公司行號、工廠名稱、地址與負責人姓名等相關登記公示資料,提升登打效率與資料正確性。 勞動部提醒,如雇主於操作「移工申辦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時,有任何問題或有疑義不明的地方,可以撥打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35-688,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相關檔案.

  4.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 ...

  5.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下稱指揮中心)宣布,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下稱COVID-19)警戒標準提升至第3級以上之期間,暫緩雇主及移工依就業服務法 (下稱本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調派之程序,相關問答說明如下。 壹、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Q1:為何要實施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規定?暫緩實施內容?自何時開始實施? A1: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三級,自110年6月6日起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 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的暫停起始日,係依「申請日」來限制,如申請日落在110年6月6日後,則無法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如果於110年6月5日前,業經本部核准轉換,且仍於有效轉換期間內,但尚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者,暫停計算轉換期間。

  6. 發布日期:104-09-04. 點閱人氣:4174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規劃外勞期滿12年後,必須符合華語、工作技能等條件才能延長工作年限,並配合立法院修法通過後儘速實施,外勞並非無限制可留臺工作。 另延長外勞工作年限,並未放寬雇主聘僱外勞的程序與資格,雇主聘外勞前,仍須先在國內招募本國勞工不足後,才能申請外勞補充人力,且僱用本國及外籍勞工人數需遵照規定比率上限,並非可無限僱用外勞,外勞引進仍為補充性政策。 發展署說明,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提案審查,將不調整外勞在臺累計工作12年年限,但將建立留臺機制。 發展署將配合建立外勞留臺評點機制,規劃以薪資水準、華語能力、工作技能等項目進行評點,評點達一定分數以上,才能延長工作年限,不受12年的限制。

  7.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因應產業轉型下在職勞工提升技能增加競爭力之需求,特補助在職勞工每3年7萬元訓練費用的「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而今年特別針對政策性產業擴大辦理相關課程。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今年開辦超過500班的政策性產業課程,針對物聯網 (IoT)串聯技術、雲端技術、智慧機械、AI人工智慧、大數據分析、生技醫療等專業辦理多門應用課程,例如「Python物聯網技術實作班:智慧家居應用班」、「物聯網樹梅派通訊程式與影像運用實務班」、「App人機界面與智慧機械整合實務班」、「無人機組裝及韌體開發實作班」、「大數據分析及AI系統邏輯應用班」、「生技醫療產業鏈創新與應用實務班」...等。 在職勞工可以藉由參加本方案課程,培養相關專業職能,在面對產業轉型時更積極迎接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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