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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紓困4.0- 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 19)防疫關鍵決策網. ::: 現在位置:. 首頁. 紓困4.0.

  2. 發布修正衛生福利部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及關懷金發給要點第2點第3點及第6點 112-03-20 自3月20日起COVID-19輕症免通報免隔離快篩陽性輕症民眾如出現重症警示症狀請立即就醫確診高風險民眾符合條件仍可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

    • 核發對象
    • 申請方式
    • 發給金額
    109年已獲核定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者(勾稽資料符合)。
    110年申請者,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109年已獲核定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者,免申請,由政府主動查調戶籍、投保資料及是否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助(109年重覆申領者今年不予發給)。經居住地公所核定,依109年度核定金額發給。衛福部將於110年6月4日匯入申請人金融帳戶,或以限時掛號郵寄匯票後,寄送核定通知。
    109年申請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經核未符合者,免申請,由政府主動查調戶籍、投保資料及是否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助。經戶籍地公所核定,符合資格者,每戶發給1至3萬元,由衛福部撥付並寄送核定通知,核定後約7個工作日入帳。
    110年申請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者,採線上或郵寄申請。
    家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為當地每人每月生活費1倍以下者,核發3萬元。
    家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為當地每人每月生活費1倍以上未逾1.5倍者,核發2萬元。
    家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為當地每人每月生活費1.5倍以上未逾2倍者,核發1萬元。
    申請人如屬單人戶,符合者核發1萬元。
  3.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share. 照顧服務提供單位110年5月至7月之紓困措施申請審核作業截止受理日為110年10月15日 (含當日),並以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紓困補貼申請系統時間為準 (公告文書詳本頁面檔案下載區)。 一、紓困標準. 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於防疫期間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可納入紓困範圍: 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致生損失。 長照機構之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費用收入、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入、日間服務機構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費用收入、身心障礙家庭托顧服務、早期療育機構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之服務收入,於110年5月至7月期間任一個月,較108年、109年任一年同期或110年1月至4月任一個月減少達50%。

  4. 一、防疫補償範圍:.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 ...

  5. share. 紓困條件.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 ()機構符合下列4種情形其中之一者可申請紓困經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自109年1月15日起,於受理期限內任連續六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百分之十五以上。 自109年1月15日起,於受理期限內任連續三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 (構)專案認定。 二、紓困措施. 為協助因疫情影響致營運發生困難之醫療 (事)機構減輕其營運負擔,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

  6. 首頁. 紓困4.0.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紓困措施.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share. 一、紓困標準: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於防疫期間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可納入紓困範圍: 近5年 (106~110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且無違約情形,其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之捐贈、接受政府補助、委託辦理或銷售貨物、勞務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 近5年 (106~110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且無違約情形。 於110年5月至7月間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108或109年5月至7月或110年1月至4月任連續3個月之月平均減少達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