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大哉問. 照片的「原創性」? 作者:章忠信. 1218 在網路上個人相簿的照片,以一般商品作為攝影目標,但是攝影技巧並無特殊性,則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保障的「原創性」,若將其轉用在其他地方,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應該是具有「創作性」的「表達」。 關於「創作性」的門檻,著作權法並無規定,學理上或實務上的認定標準也不高,畢竟創作自由的原則下,不必一定要達到學術或專業水準,才受著作權法保護。 即使是大頭照,大頭貼、傻瓜相機或隨意以數位相機的拍攝,都不能否定其是具有「創作性」的「表達」。 如此看來,似乎只有馬路上的超速照相,才不能主張著作權。 一般商品作為攝影目標,不能說攝影技巧無特殊性,角度或亮度的安排技巧,本身就見仁見智,不能任意否定其「創作性」。

  2. 這項「科技保護措施」係在該「試用版」中設定時間限制,試用期一到,即無法繼續試用。. 不過,這項「科技保護措施」未必有效,使用者最常見之因應做法係不斷重新試用,達到變相之永久使用。. 此外,著作權人雖會對教育機構提供價格相對便宜之「教育版 ...

  3. 此由謝清龍於原審進行準備程序時陳稱:希望進貨量賣完後,可由告訴人予以印刷bob雜誌,所以於103年9月1日,對同一著作bob雜誌再簽「著作權授權契約」等語,即可證明。

  4. 原判決則依據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之法律見解,綜合上訴人部分供詞、網頁設計合約書、謝宗仁設計文案創作歷程文稿、網路圖庫shutterstock之去浮水印購買證明等證據資料,而為上訴人確有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犯行之 ...

  5. 不過,授權合約當事人,大部分是詞曲作家與利用人雙方,偶爾「詞曲版權公司」會成為第三方當事人,但不會是「詞曲版權公司」與利用人直接簽授權使用契約。. 「詞曲版權公司」內部主要由A&R(artist and repertoire)、授權及版稅結算等三大部門組成 ...

  6. <解説>. 著作財産権の存続期間は、原則的に著作者の生存期間及びその死後50年間である。 変名著作又は無名の著作にあっては、著作者の死亡時期が不明であることから著作財産権の存続期間が計算できないため、特別に「著作の公開発表50年間存続する」ものと規定した。 ただし、誰による創作なのか不明であっても当該著作者の死後50年を経過していることが証明できる場合には、著作財産権の最長保護期間は、「著作者の生存期間及びその死後50年」を超過しないという原則を徹底するために、法律は著作財産権を消滅させる旨規定した。

  7. 報社記者間同業互助之照片,該如何使用?. 作者:章忠信. 2026 報社記者B現場採訪新聞拍照,傳送部分照片給報社A刊登,另外又基於同業互助,私下提供其他照片給未到場或未取得好鏡頭之他報記者C使用,並要求對外不要揭示照片來源,避免困擾。. C記者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