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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2.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任何人不得任意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 但為提高土地運用效益、增進公共利益 ...

  3. 項次按農田水利法條順序 子法規名稱 訂定之內容摘要 1 第4 條第3 項、第5 條第2 項、第8 條第 2 項、第12 條第2 項、第13 條第4 項、第14 條第3 項及第 16 條第3 項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制度及農田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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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landoffice.chcg.gov.tw › files › 農田水利法_124_1100511農田水利法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 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 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 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 二、 農田水利設施:指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所轄與本法施行後由主管 機關新設之農田水利所需取水、 汲水、 輸水、 蓄水、排水與其他構造 物及其附屬構造物。 第 4 條.

  6. 農田水利法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確保 糧食安全 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 灌溉 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 農地 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 農田水利會 之改制事宜,所制定的條例。 一共有三十四條。 [1] [2] [3] [4] [5] 並於此法施行的同日, 農田水利會 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 改制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6] 原本的員工跟據此法的第19條 [註 1] ,會保留和原來職務等級相當的工作。 違憲爭議 [ 編輯] 申請釋憲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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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田水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