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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0月11日 · 當然這個要求其實內含有些差異的指涉其一待命應算入工作時間而整體工作時間必須降低可搭配其他訴求);其二待命應算入工作時間所以消防員要加班費或補休。 必須承認,這兩個意涵,不無緊張關係與必須調和之處,舉個簡單例子:如整體工時下降,而待命就是工時,則可能通往「加班費給付降至相當程度」這個不少消防員反對的結果,此無疑埋下之後兩條歧異路線之爭。 這次行動另一亮點:消防員要組織工會,如個人沒有誤解,這是消防員陣營首次提出此主張。

  2. 2021年10月21日 · 消防局火調人員進入城中城火場調查火警發生原因。 (攝影/楊子磊) 1995年, 台中市衛爾康餐廳大火 造成64人死亡11人受傷是史上單一建築物死亡人數最多的事故悲劇促成改變同年消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條例立法強化大樓防火逃生立法後新建的公寓大樓都須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大樓的公共安全但立法前的公寓大樓卻無強制要求成立管委會僅能輔導。 26年後,高雄城中城大樓火警死亡人數高達46人,成為史上單一建築物死亡人數第二高的事故。 檢討聲浪直指城中城並無報備設立正式管委會,僅有自救會,負責簡易公共設備維修。 盤點清查老舊大樓的管委會,成為了事故後檢討重點。 內政部表示,全台仍有8,506棟大樓尚未報備設立管委會。

  3. 2024年1月25日 · 這場演習由自訓團中受過防災訓練甚至具義消身分的成員擔任教官他們將其他人隨機分成3組仿效災害發生後民眾得和陌生人結夥行動的情境並規定各隊伍在時限內抵達避難集合點

    • 疏散避難的「連續陽台」,台灣為何做不到?
    • 「小面積免設排煙設備」對水平避難是否適當?
    • 應設專條專章以符長照機構實際需求

    以建築設計觀點來說,舉凡與設計有關的規劃限制與技術要求,《建築技術規則》是被建築師們人人放在案頭上,奉為圭臬的原則法令。雖然主管全國建築管理的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歷年新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條文的動作從未間斷,也因應社會整體環境對空間需求企圖與時俱進,然而,現行規定中,透過樓地板面積及陽台比例所計算出的容積開發總量,應就不同的建築類型來做調整,而非原有通案式一體適用。 尤其,目前控管建築物整體開發限制的《建築技術規則》第162條規定,容積樓地板面積與設置陽台面積,僅有十分之一的計算比例,可優惠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民間所有的開發與設計觀點,無一不把本條文所規定的面積比例,操作於全部類型的空間開發平面上。 但住宿式長照機構裡多是行動不便、需坐輪椅、甚至臥床的長者或身心障礙者,一旦遇有意外災難,逃生...

    不幸災難發生時,影響生命續存的關鍵要素往往會依災難的種類有所不同。以火災而言,主要致死原因不是火源本身、往往是可怕的濃煙,但就建築與消防法令規定的防煙區劃及主動式的機械排煙設備,在法令設計裡也是以一定面積以上才做設置要求。以住宿式長照機構及舊有護理之家的類型來說,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00條,該使用類組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可依100平方公尺內已設立一小時防火時效分間牆區隔,即可免設排煙設備的排煙區劃做法來寬待,但其實也成為了便宜行事逃避設計議題的「災難條款」。 依長照機構住宿式空間設置標準來說,人數規定最多的6人照顧寢室房間以每人16平方公尺計算為例,最小面積為96平方公尺,符合100平方公尺以內以防煙區劃分隔者可免設排煙設備。 當房內有火災發生的關鍵時刻,只設於走道空間的灑水及排煙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應就長照機構設置專條專章,將長照機構配合照顧房間而設置的陽台,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或建築基地內建築物建蔽率的計算;其他像是適當寬度尺度的連續外圈深陽台、及陽台內開窗的採光面積計算方式,檢討與物理條件相關的綠建築時,給予一定的容積獎勵或要求與規定位置限制,甚至規定仿效他國設置「避難室」這類在平面避難可及性高、有機會讓長照機構的平面類型擺脫僅有中間走道的標準作法。藉由空間設計,來提供符合這類空間場所遇到災難時所需的水平避難的真實逃生模式。建築設計其實是一種「永遠被動」的空間設計,專業的是所有安全防災策略的場所本身。 在我們持續忍受便宜就章且過時設計的同時,就代表著長照機構與照護空間使用不安全的將來。空間的使用維護管理及確實定期安檢,為基本使用的保障,建築與消防領域更應該一起合作,...

  4. 2018年4月16日 · 這粒火星引燃了整層的雜物,濃煙和高熱氣體往上竄,燒破了屋頂,引進新鮮空氣回燃,一瞬間造成全面燃燒 ,沒有人還能從火場逃脫。. 「鐵皮屋火警是最危險的,因為鐵皮遇熱會變形,可能燒破窗戶或屋頂垮掉,它會有很多空隙跑空氣進來,3~4分鐘就會 ...

  5. 以新北市的民防總隊為例,編制總共有10,809,其中由警察單位管理的民防大隊、義警大隊跟義交大隊就佔了8,450。 民防總隊一年只受訓4~8小時,缺乏檢驗機制、人員汰換率低

  6. 2017年7月29日 · 我的說明如下: 一、徐國堯並非因為爭取消防員權益被免職. 我剛到任杉林分隊時(2013年12月),同仁及前任分隊長反應,他的病假有問題。 部分病假修養卻於期間到學校上課,經過調查確實有部分虛偽病假,因證據證明認知不同,保會撤銷本件大過處分,最後重新簽核(2014年12月)後確定為兩支小過(保會維持懲處)。 徐國堯及消防員權益促進會所稱因為「爭取權益」被免職,所謂爭取權益,實乃他為升科員並欲調離消防機關之私人利益,「用批鬥消防制度做手段,以中止對立為條件交換」,有徐員報告為證。 至於他的工作表現,作為直屬長官,我認為他規避一切消防工作,一心想離開消防,還有一個月的時間表明有病不想出勤救護而未編排救護勤務,勤務負擔都落在其他同仁身上,但是他卻四處陳抗生龍活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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