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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50萬筆國人基因資料、並且與醫院端病歷串聯,形同台灣人生物密碼的「金鑰」,正當謹慎運用,可開啟疾病治療、預防醫療、甚至健康產業的新紀元;但它同時也存在,讓台灣人「生物弱點」全都露的風險,除有高度商業價值、同時也具開發「生化武器」的潛能。 《報導者》團隊訪查發現,原本被賦予厚望的TPMI計畫,如今成為中研院、行政院和衛福部的燙手山芋。 精準醫療時代帶來了新的法規與臨床研究的挑戰,生物資料既沒有檢體、卻比檢體帶有更多的隱密資訊,既屬於研究、卻又同步提供了檢測診斷的資料,甚至出現了前所未見的「巨型聯盟式」研究計畫──一個主計畫無限擴增子計畫,應屬極機密與高控管的資料庫竟有上千名協同主持人都可以使用。

  2. 2019年5月20日 · 一個病危時刻無可選擇的女孩用了抗生素後導致雙耳失聰12年來以台大醫院為家雖然疾病本身的嚴重度與複雜度是她多年來被禁錮在醫院的主因但失聰確為藥物副作用所致卻因立法的荒誕與衛生單位的顢頇讓她的罕見個案變成常見 ...

  3. 2018年8月15日 · 要證明RCA工人身上的疾病與工廠污染有因果關係,是爭取勝訴的關鍵環節。 其中最大的挑戰在於,所有工廠操作資料、現場監測資料、員工歷年健檢資料,都掌握在RCA公司手上,並宣稱在1990年代即銷毀;加上當時勞委會勞工衛生安全研究所曾進行3年流行病學調查,也做出不利RCA受害工人的結論:沒有證據顯示勞工有較高的癌症死亡風險、RCA女性勞工罹患乳癌與工廠污染沒有因果關係。 台大公衛學院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所長陳保中。 (攝影/吳逸驊) 但陳保中研究團隊於2007年發表的論文卻發現,1974年以前受雇的員工,她們的乳癌標準化發生率比一般人高1.38倍。

  4. 針對台灣從未出現過的毒物,快速檢出首例陽性者的台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團隊,3月28日第一起案例檢測,從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提供的彰基檢測標準品到驗出結果,僅半小時。 所長翁德怡及團隊成員接受《報導者》專訪,還原毒物鑑定超前部署的準備過程與挑戰,以及科學證據與追求正義之間的辯證。 4月2日寶林茶室廚師手部檢體驗出米酵菌酸的隔日,《報導者》來到台大法醫研究所。 台大醫院3樓一角,轟隆隆的實驗機器運轉聲中,新的檢體不停送進來,穿著白袍的鑑識人員連續一個星期,馬不停蹄地為日前爆發的「寶林茶室中毒案」執行檢驗工作。

    • 「常見可預期」的隱形陷阱
    • 被偷渡進修正案中的「1%」規定
    • 限制受害者給付,是因怕藥廠破產?
    • 告知就能預期風險,但病人有選擇權嗎?
    • 下一步:重修《藥害救濟法》、建立本土資料庫

    2007年,23歲的曾苑綺因惡性淋巴瘤化療,感染罕見且棘手的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在加護病房昏迷不醒之際,台大醫院使用含有Amikacin成分的抗生素 「愛黴素」(Amikin)治療,引發嚴重的耳毒性不良反應,讓她從此全聾。「正當使用」、「合法藥物」、「重大傷害」藥害救濟的三大關鍵,她全部符合。但是,最後卻被判「不予給付」,理由是:衛福部認定,她的症狀是「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曾苑綺一路上訴,一度在2011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獲勝,判決書中載明:「台大醫院自2001年迄今,有4千多人使用Amikacin,收到相關之耳毒性通報僅有2件,台北榮民總醫院迄今則未接獲使用Amikacin發生耳毒性不良反應之通報。」當年治療曾苑綺的台大感染科醫師盛望徽受訪時也提到,他用此藥治療的個案中,...

    1%究竟怎麼跑出來的? 「常見可預期」的藥害不列入救濟,是誰的提案?大力推動要將藥品適應症外使用納入規範的時任立委黃淑英,以及當年衛福部藥害救濟審議會主席、馬偕兒童醫院資深醫師黃富源都說,「當年修正案並不知有這一條。」、「也不知道為什麼朝野協商出來後,會多了一條?」 黃淑英認為,「藥害救濟的前提已經排除了輕微的藥害,只有針對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的藥害做給付,為何還需要訂『常不常見』?如果有1%以上常見的『重大藥害』,表示非常嚴重,這藥品應該已需要討論是否還能繼續使用了。」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劉宏恩也認為,若以曾苑綺的案子為例,「耳毒性不良反應」在醫學上是一個類別,但同樣是耳毒性不良反應,有些人只是聽力受損,有人嚴重到兩耳幾近全聾,程度輕重不一,「(分類)是不是應該更細緻一點?如果通通一類...

    然而,不管是衛福部決議、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或大法官釋憲結果,維護「常見可預期」法規的其中一個原因都是「藥害救濟基金有限」。 藥害救濟基金不是政府預算,而是向藥廠徵收的基金。藥廠銷售額在台幣3億元以下,徵收0.1%;銷售額在3億元以上,則視其財務狀況,徵收0.02%到0.2%。衛福部認為,排除常見且可預期的不良反應,是為了保持財務平衡,並避免藥商拒絕製造、或輸入某些常見且可預期有嚴重不良反應、但確實具有療效的藥品。 但曾苑綺的釋憲律師翁國彥質疑,「錢真的不夠用嗎?」他以2017年為例,每間藥廠其實付了不到10萬元的藥害徵收金給衛福部,如果以曾苑綺當年請求150萬元的藥害補償計算,國內約700間藥廠分下來,每間平均分攤2,000元。而「常見可預期不良反應」的藥害約佔所有藥害事件的10%,若用徵收...

    大法官「釋字第767號」另一個爭議焦點在於,釋字中表示,依據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常見」、「可預期」的意義並非難以理解,甚至指出,再加上病人應可透過醫師說明、藥袋標示或藥物仿單上的記載,合理預知用藥的不良反應發生機會,也能合理預知請求藥害救濟的可能性,如果選擇用藥,就要自行承擔後果。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邱玟惠表示,「告知後就可預期,所以就可以不救濟?在我的想法裡走不過去。」她解釋,「病人決定權」的法理基礎在於人格權利的保護,這無法被引用為藥害救濟上不救濟的理由,更何況在一般的醫療行為中,醫師不見得每次都會實踐「告知後(病人)同意」的程序,藥物仿單也不見得都會到病人手上,病人更不一定看得懂。 邱玟惠也說明,藥物仿單記載的風險其實是「可容許風險」──藥物上市前,需經過縝密的、各階段...

    雖然曾苑綺的權利救濟之路已走到盡頭,大法官憲釋案也確立了現行「發生率大於或等於1%的常見可預期」藥害,不予給付的門檻。若要再導正藥害救濟的精神,唯有直接修改《藥害救濟法》。 翁國彥認為,《藥害救濟法》應修法拿掉「1%常見可預期」的緊箍咒。他指出,藥品之所以能上市,當初都經過政府核准,政府對人民有一定的保護義務,他主張《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應直接修法廢除。 本身是法官、專攻醫療法的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廖建瑜則不認同廢除此款,但他針對「常見」二字建議,若真要訂出「常見的藥害發生率」的範圍,未來或許能根據本土健保資料庫,建立較符合我國實際狀況的標準。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發言人朱顯光也認為應建立台灣本土藥物不良反應的資料。「多數藥品是在國外進行研...

  5. 所謂非傳染性疾病(也常稱慢性病),即病程長且受到行為、環境、生理與基因等諸多因素影響的疾病,最常見的包括心血管疾病、癌症、糖尿病、慢性呼吸道疾病和精神疾病。 這些疾病對人類健康帶來巨大損害。 根據2017年公布的最新版 〈全球疾病負擔報告〉 (Global Burden of Disease Study),全球十大死因中有6個是非傳染性疾病、且佔據前3名,包括缺血性心臟病、中風與慢性阻塞性呼吸道疾病。 在造成最多失能 的30個疾病中,也有26個都是非傳染性疾病,包含第1名的下背疼痛、第2名的偏頭痛、第3名的聽力損傷和第5名的重鬱症。 非傳染性疾病所帶來的健康損害不只非常巨大,還越來越糟。 與1990年相比,非傳染性疾病所造成的失能在不同經濟發展的國家都上升,且上升幅度遠超過傳染性疾病。

  6. 《報導者》繼2023年4月推出 《變調的細胞療法》系列報導 後,再緊追新技術下的「基因檢測」納管面臨的問題,同樣因為「巿場規模」已然形成,但亂象叢生、糾紛不斷,甚至面臨健保為了讓癌友精確用藥、即將要把癌症藥物基因檢測納保的需求下,衛福部2021年在「特管法」修法中,將實驗室納管,正面表列了7項「實驗室自行開發」(LDTs)基因檢測列管,限由醫療機構才能進行、基因檢測報告必須由醫師講解,並給予3年落日時間,2024年2月9日前,沒有申請通過或補件者,統統不准進行這七大項的基因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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