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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近清理舊物,將先前網拍買到的盜版韓劇上網網拍,結果被發行商查獲,送警局做筆錄。 家裡經濟狀況不好,沒有能力與發行商達成和解,該如何什好?

  2. 賣一套韓劇盜版要賠償10萬元,無論從被告獲利或著作權人損失金額估算,都是顯不合理。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3. 台灣目前針對網路服務業者所進行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基本上就是無法跳脫美國DMCA的思考模式,南韓的修正案想在著作權人與網路服務業者之間,增加一道政府行政部門審核的安全閥,不讓著作權人直接指揮網路服務業者。 這樣的設計若適用在台灣,是否洽當,還有待討論,但總是另一種思考方式,其利弊得失,值得參考。 南韓著作權法修正案第133條之2. 1.文化、運動及觀光部對於侵害著作權或本法所保護權利之重製物或資訊,或是使科技保護措施無效之電腦程式或資訊 (以下稱非法重製物等),被以互動方式在資訊與電訊網路上傳輸之情形,經著作權委員會之審議後,得依總統批准之規定,要求網路服務業者採取以下任何措施: (1)對非法重製物等之重製人或互動傳輸人予以警告。 (2)刪除非法重製物等或停止其傳輸。

  4. 判決評析. 提供APP協助他人觀賞盜版影片而營利,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8.08.04. 別人在網路上非法上載電影片,自己寫一個APP將這些非法網頁內容集結起來,方便大家看盜版內容,自己大賺廣告費。 這樣的行為,算不算是他人侵害著作權的共犯或幫助犯? 還是應該另外修法遏止?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07月18日在108年刑智上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終判定,這是屬於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行為,同時也是違反P2P條款的行為。 被告的行為雖然不該,但法院的判決也不是沒有問題。 如果被告已經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共犯或幫助犯行為,怎麼又會是違反P2P條款的「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

  5.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本項為配合推動加入CPTPP,於111.05.04修正刪除,尚未施行。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本第四項為配合推動加入CPTPP,於111.05.04修正移列為第三項,尚未施行。 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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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3日 · 拍之劇照相關案件 lulu 2015-06-23 01:20:23 1.34.248.23 請問老師,近日收到某個自稱是韓國電視臺代理的律師 所來函,稱我們使用他們的韓劇影片擷取畫面照片,而侵害到著作權,但因為該照片是模糊的,(就是人臉是馬賽克的) 連我自己都一時沒發現 ...

  7. 作者:章忠信. 1721 發現他人侵害我的著作權,應該怎麼辦?. 一定要請律師?. 寄存證信函?. 還是自己可以向法院提告?. 關於著作權侵害之成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自己有著作權,二是對方有侵害著作權之事實。. 為了要確保侵害者不會隱匿侵害事證,除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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