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6年5月7日 · 解方: 想要克服抽菸喝酒上網等成癮症首先要學會察覺這些衝動因為很多成癮行為都是在無意識下進行的隨手點菸一開電腦就上網)。 一旦當你發現這些衝動,為了讓大腦保持冷靜,你必須遵守「等待 10 分鐘」的規定,因為如果必須等 10 分鐘才能享受,大腦就會將其視為「未來的報酬」,不再受到立即滿足欲望的「立即」特性所吸引。 這個練習也許不會每次都見效,但是將有助於增強你戒癮的決心,並可減輕直接抗拒衝動造成的恐慌和壓力,讓等待變得更容易。 而且,有時候你在 10 分鐘內先分心去做別的事,一回神才發現自己早已忘了那股衝動。 破功時刻 4:貪圖享受,抗拒不了誘惑. 距離下次發薪水還有兩個禮拜,但是周年慶看得你心癢癢,特別是那個你已經覬覦了一個月的包包,竟然下殺七折!

    • 以懷孕為由解僱勞工,可處 30 至 150 萬元罰鍰
    • 懷孕勞工並非完全不能解僱,但應更嚴格遵循法令
    • 如違法解僱懷孕勞工,雇主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 不得已解僱懷孕勞工時,切記解僱事由不能「放馬後炮」

    如前所訴,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定事由。因此,以「懷孕」為理由解僱勞工,是絕對違法的行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受雇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而勞動部特別指出,雇主因受雇者懷孕而終止勞動契約,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的性別歧視。違反者依第 38-1 條,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而若是懷孕中,已經開始請產假了,這時即使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解僱事由仍不得解僱,因為《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有寫明:產假期間與職災治療期間不得解僱。不過它有但書規定,若是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就可以合法解僱。

    前面說了那麼多對於懷孕勞工的保護,那麼,是不是完全不能解僱懷孕勞工?只要解僱懷孕勞工,就是違法呢?當然不是。 應該這麼說:如果勞工還沒開始請產假,只要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解僱事由,且解僱的理由完全與懷孕無關時,雇主還是可以合法進行解僱。在司法實務上,確實是有雇主合法解僱懷孕勞工的判決案例。 但是,基於「母性保護」的立場,主管機關與法院在看待解僱懷孕勞工爭議時,會用比較嚴謹的態度來處理。 例如,懷孕勞工有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申請改調較輕鬆的工作?雇主有沒有考量到懷孕勞工的身心狀況,調整績效評核目標?是否嚴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些都是必須要考量到的狀況。

    1、行政機關的裁罰

    如果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裁罰,並公告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目前在勞動部與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網站上都可以查到。 如果雇主不服裁罰,可以提出訴願,若是訴願被駁回,則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會實際審理主管機關的裁罰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就會駁回。 例1:雇主解僱懷孕勞工,因涉及「懷孕歧視」敗訴 這個判決,是雇主解僱懷孕勞工,涉及懷孕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依 38 條之 1 裁罰 30 萬。法院判決雇主敗訴。 例2:雇主以「請安胎假影響績效」為由資遣懷孕勞工,違反《性平法》 這個判決,則是勞工請安胎假,雇主認為因為請安胎假影響績效而解僱,雖然不是因為懷孕而解僱,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第 2 項有規定,雇主不得因為請安胎假而對勞工有包含解僱等不利待遇,因此雇主是違反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依 38 條裁罰兩萬。法院判決雇主敗訴。

    2、民事訴訟的賠償

    上述《性平法》的行政訴訟是國家對雇主的裁罰,罰鍰是交給國庫,而不是給勞工。而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爭議,則屬於民事訴訟。若雇主違法解僱勞工,勞工可以提出訴訟,要求恢復僱傭關係。 而當法院判雇主解僱違法,就代表從勞工被解僱日到恢復工作這段期間,僱傭關係一直存在,只是雇主單方面不受領勞工的勞務,依照《民法》第 487 條的規定,雇主還是要補償勞工這段期間的工資,而且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實務上的處理方式

    在實際的勞資現場,我們也常看到,有勞工向雇主聲明懷孕,然後就開始擺爛,並表示公司不能解僱,否則就違法。 而雇主即使收集證據,並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進行解僱,勞工還是會聲稱,自己是因為「懷孕」這個理由而遭解僱,因此而產生的勞資爭議調或法院審判不在少數。 雇主碰到這樣的狀況,有些可能會選擇暫時容忍,或是直接與員工溝通,給予一定條件,使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又或者硬碰硬。

    其實多數雇主都很清楚,不能以「懷孕」這個理由而解僱勞工,因此解僱的理由,通常是引用《勞動基準法》最常見的理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除了要舉證勞工的行為確實符合解僱的法定要件,也必須要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例如,是否有做過相關的懲處、約談、教育訓練、調整職務等等,有沒有設法去迴避解僱,是否真的用盡了一切手段都無法改善,最後逼不得已才解僱勞工。 這時,雇主必須很明確的告知勞工,是因為《勞基法》的哪一個條文進行解僱。而且一旦到了訴訟階段,解僱的理由是不可以事後變更或追加的。 因為在訴訟爭議中,雇主的解僱事由是法院審查的重要依據,如果雇主事後變動,對於勞工並不公平。所以雇主不得事後隨意改變、或增加解僱事由,更不能將解僱後所發生的事,在訴訟中做為主張提出來。

  2. 2021年4月20日 · 雇主能合法解僱懷孕勞工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兩點: 第一,引用《勞動基準法》的某一條款為由解僱 ,例如最常見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二,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例如,是否有做過相關的懲處、約談、教育訓練、調整職務等等,必須用盡了一切手段設法迴避解僱,都無法改善,逼不得已之下才能解僱勞工。 延伸閱讀: 被高薪挖角,卻遭原公司提告? 跳槽到同業前,先搞懂競業條款和營業秘密法. 因懷孕遭到不當解僱,如何自救? 在這樣的前提下,若是因為懷孕遭到雇主不當解僱,勞工要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蒐集證據. 首先,蒐集證據是第一步,雇主若表示是因為《勞動基準法》的某一條款而解僱,那麼,雇主應該 要提出具體理由 ,同時勞工也可以蒐集反證。

  3. 2021年2月23日 · 例如勞工明知不能在充滿油氣的設備重地抽菸卻明知故犯或是與主管嚴重衝突到見一次打一次」(不過這是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完全不可能預期未來,如此就未必要嚴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解僱事由不得事後變更

  4. 2019年12月3日 · 根據美國 《霍士新聞》 報導,日本東京廣告行銷公司 Piala Inc. 最近宣布一項新規定,非吸菸員工可享有每年 6 天的額外有薪假。 公司發言人松島廣隆(Hirotaka Matsushima)表示,公司執行長飛鳥貴雄(Takao Asuka)接納了非吸菸員工的意見,認同兩者(吸菸員工、非吸菸員工)中存在不公平的情況。 下樓「呼吸」一次,偷閒 15 分鐘. Piala Inc. 位於一棟大廈的 29 樓,吸菸員工需搭電梯到地下的吸菸區,走一趟偷閒(抽菸)約花 15 分鐘。 因此非吸菸員工認為,算下來他們的工時比吸菸人士還要多的多。

  5. 2019年9月26日 · 酒精是鎮靜劑的說法常讓人感到困惑,因為適量飲酒可以幫助我們與人熱絡交流。 為什麼鎮靜劑會讓你更活躍? 這是因為酒精在作用初期,會讓腦部的前額葉皮質鎮靜下來。 人腦的額葉幫助我們克制衝動、控制行為。 酒精首先讓腦中這個部分的功能降低,於是我們開始「敞開胸懷」,變得沒那麼自制,也變得較外向。 雖是如此,但酒精仍是針對腦部特定區域的鎮靜劑。 如果讓酒精作用更久一點,就會開始對其他腦區產生鎮靜效果,讓這些腦區和前額葉皮質一樣進入恍惚狀態。 隨著酒醉的麻木狀態啟動,你也開始變得遲鈍。 這就是腦被鎮靜的效果。 歡迎訂閱《經理人》電子報,每天進步1%,一年強大37倍! 你維持意識的慾望和能力下滑,容易失去意識。 我刻意避免用「睡著」一詞,因為鎮靜不等於睡眠。

  6. 2021年1月12日 · 在日本以 15.5% 高收視率擊敗眾多節目,成為 2021 開年的話題日劇。. 「匈牙利有句諺語,『逃避雖可恥但有用。. 』」這是 2016 年 12 月上映的日劇《月薪嬌妻》的經典台詞,也是日文劇名《月薪嬌妻》(逃げるは恥だが役に立つ)的原文意涵。. 《月薪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