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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3日 · 花蓮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訴丈夫阿宇化名婚後經常對她家暴在2022年間甚至突然離家出走然後獨自在車站乞討對妻子不聞不問小美便向法院訴請離婚花蓮地院審理後認定這對夫妻確實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最終判准離婚。 判決指出,小美和阿宇結婚近10年,但婚後阿宇卻對她動輒毆打辱罵,小美對此曾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沒想到2022年間,阿宇突然離家出走,說要獨自生活,結果卻跑去花蓮車站當乞丐,四處向路人乞討,對阿美與家庭完全不聞不問。 阿美認為,到這段婚姻已經沒有繼續維繫下去的可能,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阿宇經法院通知後從未到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但他曾在家暴案件中反控妻子酗酒,也有離婚打算,所以才會在2022年開始在外面當乞丐。

  2. 2024年4月22日 ·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台北報導. 位在內湖金龍路的警察紀念園區原先並無管理人直到1996年12月起原隸屬警政署後勤組司機人稱阿濬的陳敬濬便自告奮勇長駐此地至今已28年而他的妻子也在2012年3月從台中市警局申請至公墓一起服務由於警察的保安警察總隊編制為7個因此歷任警政署長都稱呼阿浚是保8總隊總隊長」。 採訪當天,天空飄著細雨,似乎是園區內的英靈們在為高雄警察公墓的即將誕生而感動落淚。 阿濬告訴記者,「我知道這件事,這樣很好啦,不然每次家屬都要從中南部上來掃墓,太辛苦了,中部也應該要有一個才對。 阿濬說,他是在姚高橋擔任警政署長任內到警察公墓服務,他和老婆都住在公墓內的宿舍,一起工作和生活,期間也發生不少難以解釋的事。

  3. 2021年4月16日 · 黃靖芸/律師. 傳宗接代是結婚的義務嗎? 最近看到一則關於夫妻結婚後因為生小孩導致離婚問題的新聞,有對夫妻結婚已久卻都沒有生下小孩,丈夫便常常拿這件事跟妻子爭吵,後來帶妻子去醫院檢查後,才發現妻子其實有不孕症,丈夫對此感到非常生氣,馬上就跟他提出離婚。 而這樣的事情其實也有相關的判決,通常提出離婚的那方會以民法第1052條 第1項規定法定十大離婚理由中的第7款「有不治之惡疾」,來認為對方因為患有不孕症,而該症狀屬於無法醫治的疾病,因此請求雙方離婚。 不過法院的看法可能不太一樣喔! 最高法院曾提出見解,認為民法第1052條所說的不治之惡疾,指的是配偶患有被常人厭惡的疾病,並且現在的醫學難以治癒的病症像是花柳病、愛滋病等都是,簡單來說就是對身體機能、健康會有妨害、常人所厭惡、難以被治癒的疾病。

  4. 2024年4月22日 · 原來阮姓婦人透過抖音影片認識了一名自稱帥哥的同鄉網友兩人互動頻繁而且談話間稱呼越來越親密對方更以老婆甜蜜暱稱婦人。 當天這名男網友聲稱需要投資資金25萬元,趁婦人深陷甜蜜陷阱中,幻想著要與對方共築愛的小窩,哄騙婦人匯款支援。 警方表示,婦人不疑有他,跑到銀行準備匯款,但張姓警員到場後,查看匯款帳戶名,竟是女性的名字,懷疑有詐。 張姓警員先提醒婦人,如果兩人有共識交往,對方為何不提供自己的帳戶,為何要以投資的名義借錢? 而李姓警員也在旁連連附和,就在警方與銀行行員努力下,阮姓婦人終於從假交友的糖衣砲彈中清醒,而且表示一定會將這名男網友封鎖,不再相信對方。

  5. 2024年3月8日 ·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中華職棒陳姓前球星酒後以續攤為由邀約隊友的老婆到宿舍包廂飲酒並在包廂內就要求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遭拒竟又在員工宿舍餐廳的廁所企圖對被害人強制性交一審被判刑1年8月高院審理時陳某努力和解卻未取得被害人原諒因犯後態度改變減判為徒刑1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陳的上訴維持徒刑1年6月定讞。 檢方起訴,陳某是110年10月9日晚間在新北市淡水區員工宿舍餐廳與被害人及另外的1男1女聚餐飲酒,被害人返回宿舍房間後,陳某又邀約被害人與先前一同飲酒的女生再到員工宿舍餐廳之小包廂續攤,被害人到達後發現另名女生並未到場。

  6. 2022年10月14日 ·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弘志、邱璽臣、屈彥辰、陳巧紜/專訪. 前言: 身兼黨主席的台北市長柯文哲宣布推薦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任陳琬惠,代表民眾黨參選宜蘭縣長後,部分人或許不了解「陳琬惠是誰」? 但社會運動界卻很熟悉,她就是曾懷孕挺著大肚子,在臨盆前3天前,還為了弱勢者在街頭奔走抗爭、齊聲吶喊的「俠女」陳琬惠。 談起「俠女」封號,陳琬惠接受《CNEWS匯流新聞網》專訪時表示,自己在立法院民眾黨團服務之前,她從事的是社會運動,內容包括扶助弱勢、社會服務與創新產業,「大約有20年時間,我都是為了社會工作努力,早期的形象必較『悍一點』,因為從事婦女運動的關係,我在生小孩的前3天,自己還在立法院外抗議,當時確實挺著一個大肚子」。 專訪3-1|挺孕肚衝立院抗議! 陳琬惠仗義個性被封「俠女」【CNEWS】

  7. 2019年10月31日 · 婚姻過程充滿痛苦不堪,又離婚不成嗎? 擔心對方不想離婚,但卻覺得自己飽受精神肉體虐待,法院如何認定的呢? 法院認定離婚事由有項「不堪同居之虐待」,除了精神或是肉體的暴力外,在這樣的暴力之下,有動搖到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礎,以及超過被施虐的一方能忍受的範圍,就可能成立。 1.嚴重暴力、有性命威脅之家暴. 很多的家暴會有毆打、拉扯等狀況,很多另一半都會為了家庭的圓滿而選擇隱忍,結果卻造就出施暴者的變本加厲,暴力的情形越來越嚴重,甚至是威脅到另一半的生命,讓另一半不得不去聲請保護令甚至提出離婚。 2.言語侮辱之精神暴力. 除了動手動腳這樣肢體上的暴力,言語侮辱也是屬於暴力的一種,雖然不是身體上的疼痛,但言語的力量絕對是極為傷害的,尤其是長期受到具有攻擊性的侮辱言語,會使人的精神狀況變得極為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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