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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副校長之設置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3 條. 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 一、教務處。 二、學生事務處。 三、總務處。 四、輔導處(室)。 五、圖書館。 六、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七、特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八、建教合作處:辦理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九、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2. 軍訓教官 ,是指普設於 中華民國 各 高級中等學校 或 大專院校 的現役 軍官 ,主要業務包含維護校園安全、學生之軍事訓練、全民國防教育、輔導與協助學生、協助校園業務等。 軍訓教官主管單位為 中華民國教育部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因此未享有由 中華民國國防部 發放的軍人薪餉,而是由學校(公立學校教官)或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官)編列預算。 高級中學及大專軍訓教官待遇法源由 國軍志願役軍官俸額表 定訂 [1] [2] 。 公立高中職教官,與部隊軍官相比較,少了每月1萬元的志願役加給,薪餉通常比在營服役的同級軍官少一些。 歷史沿革 [ 編輯] 臨時、北洋政府時期 [ 編輯] 實施多年的軍訓教官制度沿襲自中華民國於中國大陸的各級政府。 1912年,新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陸續發表新教育政策。

  3.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確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軍訓教. 官之員額設置特訂定本基準。 二、公立學校: (一) 國立學校、縣(市)立學校: 1、核定班級數三十班以內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 十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2、核定班級數三十一班以上之學校:以每六班置一人計算,達置五人後,每增. 加八班增置一人。 3、臺東縣及花蓮縣縣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十三. 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二) 直轄市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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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人事管理作業規定.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章、總 則. 一、 為律定軍訓人員之遴選訓練介派任免晉任晉支考核)、勳賞獎懲婚姻退除出國考察等依據教育部組織法」、「大學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辦法」,及國防部教育部相關法規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之軍訓人員,係指教育部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人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軍訓教官與護理老師。 所稱之軍訓教官者係指各校(院)設置之軍訓總教官、主任教官、教官等人員。 第二章、遴 選. 三、 軍訓教官遴選對象.

  6. 歷史法規.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拔擢優秀軍訓教官擔任公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主任教官以下簡稱高中主任教官),並明定其遴選資格及作業程.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資格:. 現職高中主任教官及列入年度各梯次候選名冊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 ...

  7. 軍訓教官 ,是指普設於 中華民國 各 高級中等學校 或 大專院校 的現役 軍官 ,主要業務包含維護校園安全、學生之軍事訓練、全民國防教育、輔導與協助學生、協助校園業務等。 軍訓教官主管單位為 中華民國教育部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因此未享有由 中華民國國防部 發放的軍人薪餉,而是由學校(公立學校教官)或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官)編列預算。 高級中學及大專軍訓教官待遇法源由 國軍志願役軍官俸額表 定訂 [1] [2] 。 公立高中職教官,與部隊軍官相比較,少了每月1萬元的志願役加給,薪餉通常比在營服役的同級軍官少一些。 歷史沿革. 臨時、北洋政府時期. 實施多年的軍訓教官制度沿襲自中華民國於中國大陸的各級政府。 1912年,新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陸續發表新教育政策。

  8. www.lcvs.kh.edu.tw › site › adm-drill教官室成員介紹

    教官室成員介紹. 姓名:周先生. 階級中校. 職稱:主任教官. 學歷:陸軍官校88年班. 經歷一般教官中正高工進修部生輔組長. 教育局校外會執行助理. 業務:1.承校長、副校長之指導,遵示辦理. 2.督管全般校園安全工作,並協助各處室完成上級交付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