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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 ...

  3. 第 12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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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部基本法律,於1979年7月1日公布,1980年1月1日施行 [1] 。 《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證 刑法 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 人民 ,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 憲法 ,制定本法 [2] 。 任務 [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總則第二條等款明確立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3] 。 職能和功能 [ 編輯]

  6.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 ...

  8.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 1. 第 一 章 法例 § 1. 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 4. 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 17. 第 四 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 27. 第 五 章 文書 § 39. 第 六 章 送達 § 55. 第 七 章 期日及期間 § 63. 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 71. 第 八 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 § 93-2. 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 § 94.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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