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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支票及本票以外的其他執行名義,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5 年(民法 137 第 3 項)。若是債權憑證的時效屆至,債務人還未還錢,就必須再向原本發給債權憑證的法院聲請換發新的債權憑證,才能確保債權憑證的效力。債權憑證怎麼聲請?
2023年12月14日 · 以支票申請支付命令的人,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故債權憑證1年更換1次。 以本票申請本票裁定的人,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故債權憑證3年更換1次。 其他執行名義的時效需要視執行名義種類、債權請求權時效而定。 2.換發債權憑證費用
2021年12月29日 · 1、債權憑證也有時效問題,其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2024年5月16日 · 債權憑證換發時效 債權憑證更換時間與時效都不一樣,依照「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其他執行名義而定: 以支票申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每年需更換1次。 以本票申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3年需更換1次。
「債權憑證每五年就要換發一次」的說法,其根據是來自於民法第137條第3項的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所謂每五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就是強制執行後債權仍未獲滿足,債權人可換發債權憑證,用來取代原執行名義,當每快滿五年時,債務人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可用債權憑證的換發的方式,中斷時效 (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避免日後執行時被債務人以罹於時效拒絕清償。 但仔細看看上面條文粗體畫底線的部分,可以發現中斷起算時效期間為五年的要件有二: 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也就是實體上爭執業已確定者而言。
2020年2月17日 · 債權憑證是什麼? 如果強制執行沒有辦法完全滿足債權,依法可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27條),未來可以持續追查對方名下有沒有增加財產,若有,則可以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但 債權憑證有其時效性,必須固定在期限內換發 ,而且 每張債權憑證的時間都不盡相同 ,如果不小心超過時效,那麼未來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是可以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止強制執行,那麼這張債權憑證,幾乎是廢紙一張。 本文將詳細向讀者說明債權憑證的時效問題。 二. 民法上每個權利都有時效: 如果沒特別規定, 一般時效規定是 15 年 (民法第125條),例如 請求借款返還 的時效,就是適用15年的一般規定。 至於特別規定的短期消滅時效,臚列較常見者如下: 1.
1.債權憑證也有時效問題,其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2.要特別注意以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因為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消滅時效期間只有3年。 3.時效會因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所以每隔一段時間,在消滅時效期間將屆至前,就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 中斷之後,時效重行起算。 發布日期:110-04-26. 更新日期:110-04-26.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