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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程序 符合僑生身分資格者,於每年招生期間,依下列方式申請回國就學: 一、依海外聯招會所訂簡章,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申請回國就學。 二、向經教育部核准自行招收生之大學校院提出申請,並依各校所訂定 外國學生逕洽各校查詢是否有招收外國學生,並依各校所訂定之外國學生招生簡章及相關規定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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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辦法所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 友善列印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 ...

    • 沿革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5 月 ...

    • CH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 ...

  3.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 但入學方式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者,及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4. 一、 海外聯合招生:請於每年招生期間,就近向我國駐外機構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申請回國就學。. 詳細資訊請參考【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 海外來臺升讀五專、高級中等學校及國中】. 二、 自行回國申請:. (一) 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或取得 ...

  5. 僑生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者,不受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僑生依第二項但書規定自行轉讀或升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及班別者,中止其僑生身分。 僑生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撤銷其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六條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經核准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申請回國就學:一、入學申請表。

  6. 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23.中華民國110年01月21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 1100002927B 號令 修正「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 24.中華民國112年10月05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 1122504087A 號令 修正「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7. 生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 育 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者,不受第一項但 書 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僑生依第二項但書規定自行轉讀或升讀第一項但書規 定之學校及班冸者, 中止其僑生身分。 僑生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撤銷其 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 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 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 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6條 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 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 單 位或經核准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申請回國就學: 一、入學申請表。

  8. 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