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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應由管理權人, 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 防護計畫,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 有分屬時, 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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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壹、綜合性問題. Q1、請問哪些場要實施防火管理制度? A、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目前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 第13條
- 第13條
- 第15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應由管理權人, 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 防護計畫,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 有分屬時, 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 縣( 市) 消防機關備查; 異動時, 亦同。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其範圍如下: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 戲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舞廳、 夜總會、 俱樂部、 保齡球館、 三溫暖。 二、理 容院( 觀光理髮、視 聽理容等)、指 壓按摩場所、錄 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 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 酒家、 酒吧、PUB 、 酒店( 廊)。 三、 觀光旅館、 旅館。 四、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 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 醫院、 療養院、 養老院。 七、 學校、 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構)。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在十人以上者, 至少編組滅火班、 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 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 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 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 滅火、 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 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 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 用火、 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 防止縱火措施。 九、 場所之位置圖、 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 改建、 修建、 室內裝修施工時, 應另定消防...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 ...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防火管理人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參、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為落實日常用火用電管理,並依場所特性, 進行平時火災預防管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由防火管理人落實推動各項防火管理業務外,每一員工皆有火災預防 之共識,並得視場所規模、用途,依棟、樓或區,劃設責任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