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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終止公同共有的關係、轉為分別共有才行

      •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但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繼承人是不能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的,所以假如想要出賣或轉讓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的話,勢必需要終止公同共有的關係、轉為分別共有才行
      www.lawyerli.tw/l/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轉為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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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10月22日 · 公同共有不動產之處分,得多數決.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

  3. 有關您來信詢問公同共有 (1/2)與分別共有 (1/2)併存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相關疑義一案,謹答復如下:. 一、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

  4. 2020年12月31日 · 解釋函令新訊.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土地或建物時,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方式. 公布內容 內政部10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90266307號函. 一、(略)。 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以下簡稱本點)規定:「本法條第一項所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 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 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第1項)。

  5. 5 天前 · 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差在哪? 「 分別共有 」和「 公同共有 」除了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對不動產的使用及處分模式也有所不同。 在「 分別共有 」的情況下,所有權人是有權利對自己持有比例的不動產進行出租等使用收益行為的;但若是在「 公同共有 」的情況下,則因不存在既定比例的所有權劃分,因此若要「使用」共有物,那就會需要徵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 公同共有土地處分1
    • 公同共有土地處分2
    • 公同共有土地處分3
    • 公同共有土地處分4
    • 公同共有土地處分5
  6. 2021年3月9日 · 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轉為分別共有?.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

  7. 2020年5月16日 · 遺產繼承, 共有物處分. 何謂「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及「分管契約」? 2020 年 5 月 16 日 Heli. 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的型態大致可分為「單獨所有」與「共有」二類。 而我們常聽聞不動產的「 分別共有 」、「 公同共有 」,其實都是屬於共有的範疇。 本文僅將這二種共有型態作一簡單說明供參。 一、何謂「分別共有」? 簡單說,就是數人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權,這些人就稱為「共有人」,而那一物即為「共有物」。 分別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在外觀上,皆有明確的 應有部分 (或俗稱持分)。 1.數位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之關係,即所謂分別共有。 (民法第817條)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每位共有人對於共有物「全部」,都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第818條)

  8.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規定處分全部土地或建物時,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方式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12.29. 台內地字第10902663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 年12 月29日. 一、(略)。. 二、依土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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