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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公同共有的關係、轉為分別共有才行
-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但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繼承人是不能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的,所以假如想要出賣或轉讓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的話,勢必需要終止公同共有的關係、轉為分別共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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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規定處分全部土地或建物時,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方式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12.29. 台內地字第10902663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 年12 月29日. 一、(略)。. 二、依土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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