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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6月15日 · 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差在哪?. 「 分別共有 」和「 公同共有 」除了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對不動產的使用及處分模式也有所不同。. 在「 分別共有 」的情況下,所有權人是有權利對自己持有比例的不動產進行出租等使用收益行為的;但若是在「 公同共有 」的 ...

  2. 2021年3月9日 · 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轉為分別共有?.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但在 ...

  3. 民法規定中,不動產是可以共同持有的,共同持有不動產可以細分成兩種型態: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以下就這兩種型態進行說明以及法條來源參考。 分別共有v.s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指的是共有人「分別持有」共有財產的特定比例,參考法源如下. • 民法第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 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民法第81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例:ABC兄弟三人分別共有一筆土地,如果A想要賣掉自己的那一部分是可以的嗎?

  4. 2023年9月5日 · 辦理一般繼承或分割協議繼承後的共有狀態叫做「分別共有」而非「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之共有人如需賣出所繼承的不動產遺產,必須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分別共有繼承則是任一繼承人均可自行賣出所擁有的持分。

  5. 2022年4月22日 · 1.共有土地分割「不一定」要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 以民法819條推定,共有土地分割應要有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需要分割的話,「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隨著土地分割的情況越來越複雜,也可依 土地法 第34條之1規定,只要共有人超過50%+其持分合計超過50% ...

  6. 2023年10月22日 · 公同共有不動產之處分,得多數決.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 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可依前揭法條辦理,仍不得處分潛在應有部分. 在公同共有關係中,在符合民法第828條第2項或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情形下,可以處分整個公同共有「物」。 但在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前,各公同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的應有部分。 什麼是「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關係如何形成? 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轉為分別共有?

  7. 2019年4月15日 · 不過,如例2,當事人要將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土地的情形,必須經全部繼承人的同意,調處會才能進行調處 [5],所以如果例2中的B拒絕調處,A就無法透過不動產糾紛調處制度解決爭議,可能仍必須循訴訟途徑分割土地。

  8. 2020年5月16日 · 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的型態大致可分為「單獨所有」與「共有」二類。而我們常聽聞不動產的「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其實都是屬於共有的範疇。本文僅將這二種共有型態作一簡單說明供參。 一、何謂「分別共有」?

  9. 2023年10月16日 ·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差別. 在法律概念上,「公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擁有共有財產之全部,沒有應有部分(即俗稱的「持分」)的概念,只有所謂「潛在應有部分」;而「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2者最主要 ...

  10. 內政部函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土地或建物時,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方式. 發佈日期:109-12-30. 依據:內政部10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90266307號函. 說明:. 一、(略)。. 二、依土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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