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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在職期間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 ...

  2. 一、普通科:每班置教師二人,每達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 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人,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 (二) 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3. www2.csic.khc.edu.tw › 06 › 0611高級中學法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5 條 高級中學,應由中央政府、直轄政府、縣政府設立,私人 亦得設立之。 高級中學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政府、縣政府 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立、縣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

  4. 1.學期智育成績優良獎學金: (1)高中部:前學期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無一科不及格,德育. 八十分以上,體育、軍訓七十五分以上,頒發獎學金陸仟元. :前學期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

  5. 第 九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其校名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時定之,非經各該主

  6.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其校名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 時定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

  7.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六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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