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014 甚麼是強制授權? 強制授權 (Compulsory Licence)制度在避免著作人壟斷創作之成果或因合意授權的進行有實際之困難以致阻礙公眾利用著作之機會進而不利經濟文化之發展乃在合理使用制度外特別針對逕行自由利用著作將有損害著作人權利之行為由法律或公權力之介入於符合法律所定條件下經政府核准後強制認定著作人已為授權但由利用人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給著作人以為補償。 國際著作權法制所允許的強制授權,大約可區分為重製權的強制授權、翻譯權的強制授權,以及對於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

  2. 時事分析. 串流音樂的使用報酬決定.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05.22.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隨著技術的發展,音樂產業的賺錢核心不斷轉移。 過去,消費者買唱片聽音樂,音樂著作權人是靠著一張張唱片的行銷獲利。 如今,唱片業消亡,音樂轉到串流平台,消費者訂閱串流平台聽音樂,音樂著作權人不再能透過唱片行銷掌握市場。 串流平台使用他人音樂,每首歌每次被點播一次,平台該支付多少錢,應該是雙方協商決定。 不過,事實上顯然是由市場力量較強的串流平台單方決定,音樂權利人只能被動接受,不容易有議價的能力。 串流平台需要音樂,音樂需要透過串流平台流通。

  3. 可以肯定,鈔上的圖案,都是既有美術或攝影著作直接重製或改作完成,原著作或衍生著作都可受著作權保護,至於其權利歸屬,當然要視實際創作者與所屬單位之法律關係而定,未必均屬中央銀行或中央印製廠,而裡面的主人翁是不是有肖像權,也應一併考量。 由於國幣鈔須經行政院核定並由中央銀行公告,故有人認為鈔形式既經政府公告,屬於公文書,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但受保護之著作不會因為被公告而變成不受保護,更何況若鈔卷上的圖案是衍生著作,則到底鈔是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都並不影響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保護。 蓋原著作與衍生著作之關係,在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已明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4. 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範圍,應包括: (1)自己利用著作之權利, (2)禁止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 (3)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 (4)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之權利, (5)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而設定質權之權利。 其中,「禁止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是「排他權」,其他的權利都是積極的「專有權」。 一般侵害著作財產權案例,都是涉及未經授權之利用,由著作財產權人行使「禁止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排除侵害。 同屬智慧財產權,但著作權、商標權與專利權,在「專有權」或「排他權」的屬性區別,並不相同。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等規定,僅使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未明定其享有「專有權」。

  5. 大哉問. 教材使用台灣音樂之授權? 作者:章忠信. 1212 編一本教材時,想要附上一首台灣音樂供學生聆聽,這份教材可能行銷全球,則只要經過台灣的著作權人同意就行了嗎? 這一行為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可以自行利用? 利用一首歌時,這一詞、曲和演唱者是不是共同著作人? 要他們共同授權嗎? 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使用錄音著作中的一首歌,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表演的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他們的創作可以分割利用,是個別的著作,不是共同著作。 由於表演的著作權受有限制,教材中使用錄音著作中的一首歌,僅會涉及利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原則上經其同意或授權即可,可以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或唱片公司洽談利用付費事宜。

  6.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在公園或其他公開的現場,公開播放音樂CD、MV或唱歌,涉及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著作,應該取得授權。但因為國人普遍沒有「授權利用」或「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並不認為需要取得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過去,甚至有立法院的黨團提案修改著作權法,要免除里民活動中心 ...

  7. 鑑賞期將使消費者誤解為有七日期間可以好好鑑賞使用該商品之權利猶豫期是較中性的說法就是貨到七日內可以退貨不問消費者是否已經鑑賞使用」。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