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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課時間:下午2:00至下午5:00. 上課地點: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311教室 (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107號) 講 師:周秀原老師. 課程大綱 :. 一、 股東往來之定義? 二、 資金融資之原則? 三、 法令上對股東資金借貸之相關規定. 、 如何以股東往來彌補公司之累積虧損 ...

  2. 本會會員蘇鈺英、曾金蘭、楊春娥、蔡宛婷等位,榮獲臺北國稅局「112年度推動報稅代理業者輔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獎勵活動」 2023-12-15 | 恭賀!

  3. 會籍編號 00064 會員姓名 鄭淑津 事務所名稱 津茂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聯絡電話 02-27625701 郵遞區號 11090 事務所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447號1樓 傳真號碼 02-27568478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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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會籍編號 00234 會員姓名 林菁華 事務所名稱 林菁華記帳士事務所 聯絡電話 02-28830160 郵遞區號 11166 事務所地址 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4段277巷2號3樓 傳真號碼 02-2881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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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以完稅價格100萬元的進口小汽車為例,總計內含種稅費的稅捐高達56.08萬元,明年關稅調降為17.5%後,稅負成本可降至54.22萬元,關稅下降的利益約達2萬元。

  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核定補徵其不得扣抵之稅款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如營利事業確有進貨事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該進貨之營利事業免按前開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客觀構成要件,一旦違反作為義務,不論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計算有無漏稅結果,均應擇一從重處罰。

  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報社開立之廣告費收據,廣告客戶得否作為進項扣抵憑證等疑義。.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免徵營業稅,但其銷售之廣告收入仍須課徵營業稅;又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