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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1-高雄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一條.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高雄市政府: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電話總機: 07-3368333 傳真電話:07 ...

    •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 高雄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 高市府衛食字第10242510300號令
  2.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為確保本市食品安全及維護民眾消費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但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

  3. 條文檢索.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規定:「住宅區商場 (店)或超級市場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飲食店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面積計算方式,係以一宗基地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計算為原則。 但基地面臨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且臨接該道路連續長度在二十五公尺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並以混凝土或磚造材料區劃建築隔間者,得分戶檢討,惟商場 (店)、超級市場每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飲食店每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維護本市環境品質,推動城市永續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 碳化物 ...

  5. 高雄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 內 容:. 經發04-106-2. 第 一 條 為管理本市特定行業,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公共. 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特定行業如下:. 一、舞廳業:指 ...

  6. 辦 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高雄市老人營養餐食服務作業要點第5.7.10點. 內 容:. 一、目的:為協助解決本市符合失能且有餐食需求老人之餐食服務,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市老人之營養餐食得由下列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提供:. (一)本局長 ...

  7. 第一條 為補助本市餐攤商業者裝設空氣污染管末處理設備,以有效降. 低烹飪油煙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及異味,提升空氣品質,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零售市場:指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核准設立以零售及劃分攤位方式供集. 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二、 攤販臨時集中場:指依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核准設置供. 攤販臨時集中營業之場所。 三、 空氣污染管末處理設備(以下簡稱管末處理設備):指可將廢氣中含油. 煙及異味成分去除之污染防制設施,如靜電集塵器、濕式洗滌設備、活性碳. 吸附裝置等防制設備。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市轄內零售市場及攤販臨時集中場以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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