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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合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 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

  2.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3. 第 1 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4.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國內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第 3 條. (刪除) 第 3-1 條.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如為個人者,稽徵機關應輔導受託人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

  5.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4 條. 雜項購置:. 一、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二、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不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 ...

  6.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前項利息收入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於二付息日間購入第一項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及依同項規定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7.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 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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