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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5月25日 ·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2. 司法院大法官 ,是 中華民國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 ...

  3. 2024年4月21日 · 這次釋憲案是司法院大法官第四度對死刑制度進行違憲審查 [5],最初傳出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有意隨蔡英文去職、與賴清德不合等傳聞 [28],甚至稱此次釋憲案是不顧賴清德政府、追求個人歷史定位 [4]。

  4. 大法官會議釋字452號釋憲案,是由王如玄律師於1996年9月13日代理陳女士提出,針對中華民國民法中,夫妻同居義務問題的釋憲聲請。 因為陳女的丈夫蘇先生提起未履行同居義務獲得勝訴,而陳女士提出多次上訴還是遭到駁回,因此提起釋憲。

  5.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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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司法院大法官 ,是 中華民國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 ...

  8. 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首度於1949年1月6日正式公佈釋憲文,即《 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 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嚴格來說,「 大法官會議 」僅於1948年至1993年間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主體,之後解釋的主體係「 司法院大法官 」。 按大法官解釋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2021年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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