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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 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 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 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 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 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 第四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供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在臺灣地區者,經審認有進行 訪談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 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 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10-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 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98.08.20【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警第09300798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原條文 】 2‧.
2004年3月1日 · 第三條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 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偕同接受面談。 但境管局認顯無可疑者,得簡要實施面談。 第四條 境管局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境管局應於受理申 請後十日內,函請轄區警政機關或村里幹事於文到一個月內,協助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 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並將訪查結果資料回復境管局,供境管局作為審 核申請案之依據。 實施面談人員,應於對大陸地區人民及其臺灣地區配偶實施面談前,詳閱前項訪查結果資 料。
內政部部務會報於7月31日討論通過「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該辦法針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稱移民署)於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時,應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以及必要時應對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訪談之作業相關事項等,予以明確規範。 該辦法修正草案經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後,將儘速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接受面談者有數人時,應採隔離進行;非受面談者,不得在場。 實施面談時,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 面談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面談者姓名、年籍、住址或來臺住址。 二、對於受面談者之詢問及其陳述。 三、面談之年月日及處所。 面談紀錄應當場由面談人員或通譯人員朗讀,或交受面談者閱覽後,由受面談者親自簽名。 面談紀錄、錄音及錄影資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彙整,併同申請資料、文書驗證證明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訪查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製作專卷建檔保存及管理。 於國(境)外面談製作之面談紀錄,應製作二份,一份由面談機關(構)保存,另一份併同錄音、錄影資料,附於申請書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 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 。 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 接受訪談。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 0980916011號令修正令修正發布 全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