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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 ...

  2.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水市二字第11132476700號令. 法規體系:.

  3.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水市二字第11132476700號令. 法規體系:.

  4.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 2. 101.12.27 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 3. 101.07.09 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 4. 109.05.14 高雄市水利設施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自治規則 5. 105.01.18 高雄市雨水下水道纜線附

  5. 2022年3月29日 · 二、事業排水: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公共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 ...

  6.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小排水。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公共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水。

  7. 三、將廢(污)水私接暗管或未經排放口排入園區下水道。 第 六 條 用戶接用園區下水道,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納管後,始得 裝設排水設備;排水設備裝設完成,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聯接使用,並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