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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

  2. 所得稅法 EN. 14 .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 ...

  3.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4. 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後,自各該認列投資

  5. 為使薪資所得計算規定符合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總統已於108年7月2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增訂薪資所得者可選擇薪資收入減除特定費用之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6. 相關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08-05-08 更新日期:109-12-01 點閱次數:4849. 「所得稅法」14條、第126條修正案懶人包 (PDF檔) 關閉.

  7. 14-3 .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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