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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須檢附該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12年度每人可減除207,000元。.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 ...

  2. 1306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1-04-29. 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 ...

  3.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 更新日期:113-04-22.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 ...

  4.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 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亦同。2 ...

  5. (一)列報減除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且費用應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必要費用為限,與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薪資收入無直接相關或非必要性的支出,不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二)必要費用項目分別是:1.職業專用服裝費2.進修訓練費3.職業上工具支出(三)薪資所得計算採 ...

  6. 1.有關免稅額部分分為下面2點來說明: (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 (A)居民身份證影本。 (B)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2)申報 ...

  7.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周一至周五09:00至18:00 例假日除外) 更新日期:11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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