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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另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部分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申報時,要檢附收據正本,但是如果因為病情需要,要使用醫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己購買時,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 1.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

  2.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

  3. 一、該扣就扣別浪費,單據證明不可少!(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各地區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部分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長期照顧等8項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 ...

  4. 1306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1-04-29. 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 ...

  5. 善用特別扣除額省稅又利己. 申報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7 大類,從瞭解它進而妥善的使用它就可以省下 ...

  6.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 ...

  7. ()「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02,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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