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

  2. 以動力驅動、行駛之堆高機(以下簡稱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九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但屬配衡型堆高機以外型式之堆高機者,不在此限。

  3. 駕駛座採用升降方式之堆高機,應於其駕駛座設置扶手及防止墜落危險之設備。 使用座式操作之堆高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駕駛座應使用緩衝材料,使其於走行時,具有不致造成駕駛者身體顯著振動之構造。

  4. 伸縮型堆高機及跨提型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一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4 條 窄道式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二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5. 第 4 條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 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但具 有防止滑塊等引起危害之機構者,不在此限。

  6. 以動力驅動、行駛之堆高機(以下簡稱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 具有在附表九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但 屬配衡型堆高機以外型式之堆高機者,不在此限。

  7. 以動力驅動、行駛之堆高機(以下簡稱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 具有在附表九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但 屬配衡型堆高機以外型式之堆高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