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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必須符合以下全部準則的項目才是有關入息的項目: (a) 屬於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 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 (b) 以金錢形式表示; (c) 由或須由有關僱主(直接或間接)支付給有關僱員;及 (d) 作為該僱員在該合約下的僱用的代價。 下文將逐一討論此等準則。 9. 有關僱員的有關入息須以每次僱用為計算基礎。 假如有關 僱員受僱多於一項工作,則他每名僱主均須就各自的僱傭合約安排他 參加註冊計劃並為他作出強制性供款。 第8段所指的準則 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 或津貼 10. 上述項目應已涵蓋支付給有關僱員的最常見報酬形式。 任 何給予有關僱員的貸款或墊款均不應包括在該僱員的有關入息內。

  2. 條例第6H條訂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管理局)可為向核准受託人服務提供者參與僱主及其僱員自僱人士受規管者及條例所涉及的其他人士提供指導而發出指引。 4. 管理局現發出指引: 就《條例》附表10 第1條所界定的「較高風險資產」示明該等資產; 就預設投資策略的一般投資規定及其他相關事宜提供指導; 因應《條例》附表11 第1 及2 條為施行第34DD(4)條而指明的百分比,提供有關就服務作出的付款及實付開支的指導; 為施行《條例》第34DJ(2)條而指明核准受託人確定計劃成員所在的方式及時限;及. 列明管理局為施行《條例》第4AA 部第3分部而指明的通知格式。 示明為「較高風險資產」的資產. 5.

  3. 積金局. 積金局是積金制度的規管機構,並設有全面的核准和監察系統,以確保計劃成員的積金獲得充分及妥善的保障。. 積金受託人的核准和註冊. 在香港或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如欲申請成為積金受託人,必須符合嚴謹的法定準則,包括:. 資本充裕 ...

  4. 積金局亦沒有權力指令受託人向計劃成員作出賠償。 此外,積金基金表現及基金價格受市場影響,亦不在積金局控制或監管的範圍之內。 積金局在處理投訴及進行調查時,主要針對受託人有否違反法規。

  5. 2. 《規例》第6(1)條規定,任何投資基金如屬保險單、認可單位信託或認可互惠基金1,並且: 符合《規例》附表1 第17(2)條所列出的規定;及. 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管理局)核准, 則就《規例》而言,該基金即屬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3. 《規例》附表1 第17(2)(h)條訂明 ...

  6.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I.4 合資格保險人指引. 引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規例》)第8條規定,註冊計劃的保險單必須自合資格保險人取得合資格保險人是指獲授權保險人(保險業條例》(第41 )第6(1)條所列明的人士),或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管理局)視為有能力償付其負債的保險人。 2. 《規例》第8(3)條規定,管理局在評估保險人償付其負債的能力時,須考慮核准信貸評級機構對該保險人所釐定的信貸評級,以及諮詢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 。 指引I.9列載核准信貸評級機構的名稱。 3.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 )第6H條訂明,管理局可為向核准受託人、服務提供者、參與僱主及其僱員、自僱人士、受規管者及《條例》所涉及的其他人士提供指導而發出指引。 4.

  7.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第6H(1)條訂明,管理局可為向核准受託人服務提供者參與僱主及其僱員自僱人士受規管者及條例所涉及的其他人士提供指導而發出指引。 1 現行法例並不容許在香港成立互惠基金公司,因此管理局發出的指引只適用於保險單及認可單位信託。 6. 《條例》第6H(3)條訂明,指引可規定其內所指明的人(包括屬於某類別人士的人)須向管理局提供指引所指明的某類資料或文件。 指引只可指明管理局為行使或執行其職能而合理地需要的某類資料或文件。 7. 管理局現發出指引,指明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周年報表所須提交的資料,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與該等報表有關的額外資料,包括屬類別G保險單的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委任精算師報告。 本指引亦指明向管理局提交周年報表及隨附文件時應使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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