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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國外或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或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另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得列舉扣除。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 (財政部68年6月14日台財稅字第33946號函) (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 (財政部95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令)

  2. 醫院診所收取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2-03-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醫院、診所開立的收據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健保特約醫院 ...

  3.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否對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應視納稅義務人(即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是否達一定金額而定。營利事業欠繳之稅捐或罰鍰與負責人本人所欠繳之稅捐或罰鍰,係屬二個不同納稅義務人所欠繳,從而其是否達限制出境之金額,自應 ...

  4. 稅務局說明,醫療院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於健保給付範圍者,免繳納印花稅;但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及非健保給付項目之自費項目,所開立之收據,應由立據人依印花稅法規定,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

  5. 可以免罰,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時涉及逃漏稅,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同法第44條及逃漏稅之處罰。(財政部 ...

  6. 線上申辦線上查調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稅務試算公示資料查詢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書表及檔案下載.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免費軟體下載繳款書種類及格式. 交流園地. 國稅信箱地方稅信箱網站信箱稅務機關連結. 稅額試算. 稅額試算專區遺產稅稅額試算專區. 境外電商 ...

  7. 更新日期:106-03-22.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繳納,稽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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