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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判決評析. 未經授權改作之衍生著作仍得享有著作權保護. 作者:章忠信. 113.03.17.完成.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著作,能不能享有著作權,常常是各方質疑的問題。 一般人會認為,法律應該是保護合法行為,怎能鼓勵非法,保護侵害著作權的著作? 不過,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侵害著作權與創作著作,是兩回事,一碼歸一碼,創作就應該享有著作權,侵害著作權就應該承擔侵權的民、刑事責任,兩不相影響。 至於「毒果樹理論」認為「果樹是毒的,果子也該是毒的」,所以「行為違法,行為結果也是違法而不該受保護」;或者「法律不該保護不乾淨的手」,那都是「衡平法(equity law)」國家的法制或司法原則,於我國著作權法制不適用。

  2.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後,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而是由受讓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利用之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仍享有著作財產權,而被授權人僅享有得利用著作之權利,並不會享有著作財產權。 「著作利用之專屬授權」,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其法律效果,包括: (1)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2)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以及 (3)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最高法院說,「專屬授權」於授權利用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移轉予被授權人,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不得再授權第三人。 這樣的意見有待商榷,混淆了「著作利用之授權」與「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之分界。 「授權」就是「著作利用之授權」,不是「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3. 中華民國著作權制度. 作者:章忠信. 87.12.14.完成 最近更新93.09.08.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I.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之源起. 雖然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始於宣統二年之著作權律,民國四年北洋軍閥亦公布有著作權法,但均未及實施,即告早夭。 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由國民政府制定於中華民國十七年 (西元一九二八年)五月十四日,其間經過多次修正,現行著作權法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西元二 四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並已完全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附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WTO/TRIPS)」之要求。

  4. 一般字型並非字型繪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華康外字集若有特殊編排方式才能以編輯著作受保護縱使因此受保護單純就其個別字型作對照表並不會侵犯華康的著作權除非華康外字集有特殊編排方式而以編輯著作受保護利用人在其編輯著作之

  5. 授權專屬與否及其範圍是授權的重要核心 - 著作權筆記. 判決評析. 授權專屬與否及其範圍是授權的重要核心.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06.06.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著作利用的授權,到底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 授權的範圍如何? 都是授權契約的重要核心,在約定時必須注意遣詞用句,在主張權利時,也不可掉以輕心,否則,很容易讓著作財產權受到損害。 一、「專屬授權」怎麼訂?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6. 法定代理人 張禎 訴訟代理人 盧遠珊 翁永泉 被 告 廖俊榮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7.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三版序.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99.08.25. 我國著作權法制規範近年來變動頻繁,自民國90年以來,竟已有10次之更張。 其中,著作權法修正8次,與著作利用授權機制之運作關係密切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於99年2月大幅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而99年2月新制定公布,8月底施行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第23條及第24條增訂與著作權有關之條文。 這些頻繁的修正動態,讓從事著作權法教學研究之學者教授與實務工作者,面臨最大的挑戰,就是找不到與時俱進、同步更新的著作權法教科書或參考書。 87年成立以來的「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正好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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