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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3 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一、居住於臺灣地區者:. (一)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除本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四目之規定外,其在途期間按該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但臺灣高雄 ...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3.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4.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16 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 ...

  5. 第 18 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 ...

  6. 第 1 條. 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退場機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 3 條 ...

  7. 第 1 條. 為落實保育海洋資源,強化遠洋漁業管理,遏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健全漁獲物及漁產品之可追溯性,以促進遠洋漁業永續經營,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遠洋漁業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漁業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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