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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2. 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第一項各類人員外,並得置助理員;其員額編制,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面積規定之限制,不得逾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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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法 利 水 及相關法癮之研( 修) 訂情形. 規 文|沈緊勳農委會農田水利處經營發展科科長. 為持續加強農田水利會蜡務改進措施之推動踂農田水利處所屬經營發展科均依相關法規持續積極辦理:農田水利政策推動、相關法規研擬修訂、農田水利會蜡務改進輔導、農田水利事蜡宣導、人員訓練及教材彙編、農田水利各項蜡務資訊系紺建立以及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之輔導等工作。

  5.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6.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配合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 ...

    • 民國 109 年 10 月 01 日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英
    • 民國 54 年 07 月 02 日
    •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0301號 令
  7.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配合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 ...

  8. 自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停止辦理會務委員及會長 之選舉,各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任期均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不適用 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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