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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共享軟體 (share ware)」或「免費軟體 (free ware)」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利用,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利用範圍加以利用。. 例如「共享軟體 (share ware)」會有利用時間或方法的限制,使用人必須遵守 ...
電腦程式之保護. 作者:章忠信. 99.01.14.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電腦程式到底是以哪一種智慧財產權保護? 還是都可以用各種智慧財產權保護? 這些相關法律之間又有何關係? 在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中,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或公平交易法,都可以用來保護電腦程式,只是各種智慧產權都有其長處,也有其短處,權利人可以妥為運用,獲取最大的利益。 起初,電腦程式到底是要以專利權,還是以著作權保護,有很大的爭議。 經過一段時間發展,大家認為電腦程式既是創作者以程式碼撰寫,類似以文字或數碼呈現文學內容,所以得將電腦程式以文學創作保護,保護創作者權利,使該程式碼不會被重製。
- 著作權筆記. 大哉問. 「不得做商業用途」之真意? 作者:章忠信. 977 在網路上的免費軟體,如權利人表示該軟體供人免費下載使用,但不得做商業用途 (not for commercial use),則所謂的「不得做商業用途」是否包括不得將之下載供公司內部使用,即公司並無以該軟體出售圖利或向他人收費之行為,僅純粹下載至公司電腦中以供公司員工使用之情形,是否在授權人不允許的範圍內?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作者:章忠信. 196 是不是祇要使用盜版就犯法? 例如我如果去網站下載試用版,再從另一個站下載破解檔或序號以解除軟體保護而使用? 是不是也算違法? 使用盜版並不犯法,製作盜版則屬違法。 從網站下載著作財產權人所上載的試用版使用,有重製之行為,但屬合法授權之使用,不是盜版。 再從另一個站下載破解檔或序號以解除軟體保護而使用,也尚不會構成侵害,但這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絕對是一種損害,因此,國際間在討論是否要對製造、散布破解反盜拷設備或技術的設備、技術或服務加以處罰,國內目前也在考量立法處罰之可能。
「科技保護措施」之立法保護,在我國著作權法中稱為「反盜拷措施」。 著作權法於九十三年再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之「反盜拷措施」定義,並於第八十條之二規定,對於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進一步地,對於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違反前者的「直接規避行為」,僅有民事責任而無刑事責任;至於違反後者的「準備行為」,則會有民、刑事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依第九十六條之之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金。
共享軟體與免費軟體.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05.01.完成)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很多人常誤以為網路上的「共享軟體 (share ware)」或「免費軟體 (free ware)」是可以任意利用的,這是嚴重的錯誤觀念,必須更正,以免觸法而不自知。 軟體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的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一旦完成著作,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如果沒有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任意使用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共享軟體、免費軟體或試用軟體,不得任意使用.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88.03.28.)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近日,國內一家軟體出版公司於近三、四個月內控告了上百家的軟體出版商,主張這些出版商盜拷該公司所出版的共享軟體和試用軟體,違反著作權法。 被控的出版商均表不服,認為在多數資訊先進國家中,共享軟體和試用軟體係屬「試用性質」,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只是國內著作權法未對此作出明確的界定,因此準備集體向法務部陳情,請法務部對此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