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壹、 緣起. 媒體報導,有節目製作人抱怨,節目製播使用音樂,節目做好了,電台卻通知音樂取得授權有困難,只好重新剪輯1。. 還有些專門演唱台語經典老歌的節目,更因詞曲著作權人向電台追討使用報酬,還要求回溯付費6,000萬元,不堪負荷,節目因此收攤。. 節目製作 ...

  2. 原判決則依據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之法律見解,綜合上訴人部分供詞、網頁設計合約書、謝宗仁設計文案創作歷程文稿、網路圖庫shutterstock之去浮水印購買證明等證據資料,而為上訴人確有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犯行之 ...

  3. 而她監製與出資,由黃銘正導演的同名紀錄片,2015年10月16日在台灣上映,被提名2016年金馬獎及金曲獎。 假冒身分的事情被踢爆之後,各種討論充斥,著作權議題也應該被關心。

  4. 如果蘇院長了解這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背後原因,應該會有不同想法。 無論如何,叫業者灌歌要合法,是弄錯了方向,因為,是拿不到灌歌授權,不是違法灌歌的問題。 看來,如果無法自由取得授權,只能修法反壟斷,才能快樂付錢來唱歌。

  5. 作者:章忠信. 2052 歌唱比賽使用YouTube抓的影音檔案,去掉人聲部分,轉為MP3作為伴奏,是不是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使用網路抓來的音樂檔案,說是侵害著作權,未免太嚴重,應該是在討論,要不要取得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進行利益分配。 音樂比賽使用他人音樂,正如同比賽使用場地、水電,應該都要支付使用報酬,取得使用權限。 音樂比賽清唱或自行演奏,使用到詞曲,要取得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如果是以MP3或MV伴唱,除了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還要加上支付錄音著作公開演出或視聽著作公開上映的使用報酬。 要不要支付使用報酬,取得授權,是要看對於著作的利用,是否涉及著作財產權之範圍,至於這些音樂、錄音或視聽怎麼來的,是網路上抓的、CD或DVD中的,反而不是重點。

  6. 虹霞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 字第二六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7. 自訴代理人 黃徹文 王鳳蘭 謝震武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 三二號、第一一四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原判決撤銷。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