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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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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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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2. 國家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 ...

  3. 國家安全法 中華民國 1 年6 月8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004812 號 第 一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第 二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 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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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 【相關罰則】§7。﹝1﹞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 【相關罰則】§8。﹝1﹞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 ﹝1﹞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5. 2020年7月7日 · 《香港國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關於進行截取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的運作原則及指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6第20條而發出

  6. 2022年5月20日 · 此次通過之修法重點係於國家安全法增訂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並明定此等案件與同法第7條第1項發展組織罪等國安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分別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經濟間諜罪等)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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