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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8月25日 · 數位中介服務是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國家通訊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推出的中介法草案主要是參考歐盟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架構主要是加強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和大型數位平台義務及責任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2. 2022年9月7日 · 數位中介法成為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討論在近一兩日掀起風暴,「巴毛律師表示她稍微看了一下草案其中最讓她感到疑慮的地方就是資訊限制令」,她指出草案的第18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平台上面的資訊為謠言或是不實資訊且違反法律規定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專責窗口必須在48小時之內做出裁定在法院下裁定前如果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誌

  3. 2022年8月19日 · NCC修訂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針對網路言論作管制但直到18日公聽會時各大平台代表如PTT臉書巴哈姆特以及LINE才知道自己成為納管對象表達強烈反彈臉書粉專己爸偶 (150)》也整理出懶人包不少網友看了直呼台灣言論自由末期了」。...

  4. 數位中介服務法爭議事件是指 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有意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2022年8月18日召開數位中介服務法第三場公開說明會資訊儲存服務業者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認為恐傷害 言論自由 [1] ,消息傳開後進而引發的爭議。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傷害言論自由之疑慮與 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爭議事件 類似。 [2] 沿革 [ 編輯] 2017年, 行政院會議 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限制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 ISP )對於數位通訊傳播網路通訊協定或流量管理應以促進網路傳輸及接取之最佳化為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附加任何顯失公平之限制;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合理使用網路資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其他技術或非技術之障礙干擾使用者之選擇。 [3] [4]

  5. 2022年8月22日 · 若數位中介服務法上路規管平台須遵守八大基本義務包含資訊揭露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資料調取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登載義務以促進網路環境正向運作數位中介服務法為何引起討論主要爭議有哪些?...

  6. 2022年8月19日 · 在今年 6 29 NCC 提出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內容架構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SA的規定,「數位中介服務」(intermediary service),指的是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來傳送數位格式之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之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所以大家日常會瀏覽和使用到的論壇平台應用程式通訊連線服務像是 PTTDcard巴哈姆特LINEWhatsAppYouTubeFacebook 等都在範圍內。 而所有規管平台都必須遵守八項基本義務、兩項資訊儲存義務、以及自身的七項義務,若違反義務的話就會被開罰,若平台不刪除假訊息,最高可處以罰緩 500 萬元. 為什麼會引起輿論?

  7. 2022年12月9日 · 徐書磊. 2022-12-09 發佈. 2024-01-28 更新. 數位中介服務法小辭典Irvin Chen、黃詩惠、白廷奕、徐書磊. 2022 6 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正式提出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此部規範數位時代中政府對網路環境的監管並可能影響網路環境言論自由草案在推出後便引起熱烈的討論但許多網路討論和意見看起來對於同樣的文字相互矛盾因此本次法白和開放文化基金會OCF一同合作希望能在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專題最開始提供一篇數位中介服務法小辭典讓讀者在討論這部影響數位時代政府網路治理與言論自由的法律前先釐清其中對於資訊技術法規要件和規範範圍等用詞的定義。 快速跳轉目錄. 一、數位中介服務跨國原則之濫觴: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與聖塔克拉拉原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