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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透明度與必要問責為促進網路環境正向運作之關鍵要素,營業資訊與服務使用條款之揭露係對使用者權益維護之基本保障,藉由發布透明度報告,除了明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政策運作模式,更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於透明度報告納入依法律或其使用者條款所為之處置供公眾查閱,以昭公信此外,為完善安全港規範,透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供任何人提出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之通知,並強化通知機制之品質,加速防止違法內容流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亦應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針對違法內容提出之通知。 另為保障使用者之權利救濟管道,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內部異議機制,及擇定爭議處理機構。

  3. 2022年8月22日 · 法律規範不明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18條規範針對網路平台資訊主管機關如依調查認為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並由法院做成命令規範業者對該違法內容採取因應措施。 然而,律師 呂秋遠...

  4. 2023年11月4日 · 數位服務法不再僅將數位平台視為中介者而是將其視為內容控制者以及規則和法律之執行者數位服務法對平台業者課予在特定情形下應有適度管控內容並評估內容合法性之義務數位服務法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通知行動」(notice and action機制此機制賦予任何人皆得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舉報線上違法內容之權利不論其是否為受到著作權侵害等情形之利害關係者而服務提供者應於收到具備充足論述理由之通知後即構成知悉有違法內容之存在應當盡速審核查證並做出相應決策始得享有豁免責任

  5. 2022年6月29日 · 本草案奠基於前開理念在維護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之自由及國民基本權利之前提下為其建立安全港safe harbor機制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針對違法內容依其服務使用條款採取合法且必要的自律檢視與因應措施 原則上不負主 動 ...

  6. 數位中介服務法爭議事件是指 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有意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2022年8月18日召開數位中介服務法第三場公開說明會資訊儲存服務業者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認為恐傷害 言論自由 [1] ,消息傳開後進而引發的爭議。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傷害言論自由之疑慮與 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爭議事件 類似。 [2] 沿革 [ 編輯] 2017年行政院會議 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限制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 ISP )對於數位通訊傳播網路通訊協定或流量管理應以促進網路傳輸及接取之最佳化為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附加任何顯失公平之限制;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合理使用網路資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其他技術或非技術之障礙干擾使用者之選擇。 [3] [4]

  7. 2022年8月11日 ·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定未來中介平臺業者承擔多項義務強化平臺的程序透明度及問責並增加政府對平臺內容的公權力。 文 / 蘇文彬 | 2022-08-11. 新聞. 【中介法衝擊分析業界對中介法草案的5大質疑. 規範對象定義不清業者難以判斷違法內容容易遭濫用的加註警語措施無法拒絕資料調取的壓力到法遵成本甚高的透明度報告這些都是來自第一線看到的執行面問題. / 王宏仁 | 2022-08-11. 新聞. 【中介法產業面衝擊分析】新增多達20項法定義務,違者單次最高罰千萬元. 中介法依3大類、2小類業者制定應遵守的法定義務,用戶規模達一定程度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最多需遵守約20項義務. 文 / 蘇文彬 | 2022-08-11. 新聞.